遇到假車禍怎麼辦?

遇到假車禍怎麼辦?

小誠和小薇是一對情侶,在假日時,開著車子快樂的出遊。行經路口時,突然看見在50公尺遠的地方,有一個約四十歲的中年女子,無視於川流不息的車流,站在路口動也不動,好像有意要讓車子撞一樣。小誠心中隱隱感到不對,於是放慢車速,在這個中年女子前10公尺前停了下來,小誠按了二次喇叭,這位中年女子仍不為所動,沒有任何想離開車道的樣子,小誠之前曾聽說過有「假車禍」的傳聞,打算繞過這位中年女子,以免發生糾紛。說時遲那時快,這名中年女子以跑百米的速度,衝向小誠所駕駛的小驕車,整個人趴上引擎蓋,並把頭撞向擋風玻璃,用力撞了幾次之後,擋風玻璃禁受不住強裂的撞擊產生數道的裂痕來了。這時,這名中年女子,才順著引擎蓋滑落地面,在地上躺出一個大字型。這時小誠才警覺他遇到了傳說中的假車禍,小誠該怎麼辦?(真實假車禍視頻參考)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如果開車請務必加裝「行車記錄器」拜科技之賜,現在「行車記錄器」已經普及化,在發生糾紛時,其實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怎麼規定,而是事實真相到底如何?面對事實,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劇本,到底誰說的是真的?如果沒有證據,就會淪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僵局。所以「有圖有真相」,如果有「行車記錄器」來還原事實,勝過千言萬語,滔滔雄辯。但是如果在沒有加裝「行車記錄器」的情況,那又該怎麼辦?當下反應先攔下停在您車子後面或附近經過的車輛,告知您目前的狀況,請車主幫忙,可能後面的車子就有加裝「行車記錄器」,把這些過程拍的一清二楚的,記下車號及車主連絡方式,可能救您一命。如果也沒車輛經過,記得把路口記下,去向當地的警察機關申請調錄影記錄。如果附近有便利商店或商家加裝監視錄影器,而角度也剛好拍到路口,也可以請附近有便利商店或商家提供錄影記錄來證明您的清白。如果都沒有錄影記錄,才考慮人證,看是否當下有沒有人目睹整件事情的經過,請他先留下或留下連絡方式,等警察製作筆錄時,請證人前來作證。


二、發生行車糾紛後,務必請警方前來記錄及處理發生假車禍的時候,有的駕駛人想要息事寧人,不想那麼麻煩,就會以花錢消災的方式來處理。但可能會發生的情況是,在您付完錢離開後,對方把您的車號記下來,再告您一條「肇事逃逸」。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肇事逃逸」是公訴罪,是無法撤告的。不得已的時候您為了不入獄,求取緩刑,只好接受對方高額的和解金。所以不管如何,一定要請警方前來處理,如果警方前來處理後,您再離開,就絕對不會構成「肇事逃逸」這條罪。


如果真的有急事要離開,切記先要對方的電話號碼,馬上撥通電話給他,或是先用簡訊發一封訊息,內容可以約提到我們在什麼時間、地點發生車禍,然後接下去該怎麼處置或是當場已經給付對方多少錢等具體情況,這樣至少可以證明您有與對方協商過且交換連絡方式,或是已經達成和解
。就應該可以避免被誣陷成「肇事逃逸」


三、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先讓對方先提出「傷害罪」的刑事告訴後,再提出「誣告罪」和「毀損罪」的刑事告訴予以重重反擊如果您所駕駛的車輛是有加裝「行車記錄器」,而且過程拍的一清二楚的時候。您可以先不聲張,默不作聲,如果有警察來記錄,也先不要提出「行車記錄器」,那對方為了逼您和解賠償,一定會扭曲事實,加油添醋,對您提出「過失致傷」的刑事告訴,在您手上的證據十分充份,而您又想讓不法之徒繩之以法的時候,務必等對方正式提出刑事告訴並記明筆錄之後,您再提出「行車記錄器」的記錄,順道提出以下「誣告」及「毀損」的刑事告訴。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屬於重罪,只要證據明確,是一定構成的。再加上對方對您車子所加的損害,也可依《刑法》354條的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再提出這條毀損告訴。


四、提出民事求償在檢察官起訴後,刑事庭審理時,您可再附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求償範圍可以包括因對方撞擊車子所造成的車損,例如:擋風玻璃、或是車輛板金等,還有因為對方「誣告」對您所造成的非財產上的損害。五、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有人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點我很認同,因為台灣真的充滿了很多真誠善良的老實人,人情味中透出人性最美的光輝。但是也是有些不法之徒,意圖利用這些的好人的善良特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對於這些人,是應該予以懲罰,而不應姑息的。面對「假車禍」,採取息事寧人,花錢了事的心態,只會讓這些製造假車禍的人食髓知味,讓下一個人受害,或許就是我們太過姑息,這些人才會一而再,再而三地製造假車禍,困擾了整個社會,也傷害了彼此的信任。採取正確嚴正的方式,提出刑事誣告告訴,讓司法單位藉由法律對這些不法份子予以處罰,或許比姑息要來得費時費工。但是,當我們挺身而出的時候,除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之外,更深遠的影響是-我們同時維護了台灣的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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