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王姓男子去年3月在內湖鬧區當街砍殺3歲女童「小燈泡」23刀,致小燈泡屍首分離,冷血行徑引發社會譁然,今判決結果出爐,法官認定王男犯罪手段極為兇殘,屬於可以科處極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因他患有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跟「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不得判死,因此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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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出爐後網友一片撻伐,有網友將新聞轉載至PTT八卦板引發討論,有網友認為「不意外」「這結果大眾大概早知道了」「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 ,經典名句」「一審無期、二審五年、三審豬腳麵線」,但也有網友認為「有精神疾病的也不可能判死啦,但真的得強制治療」「不過這種精神病就應該要強制就醫,不然跟不定時炸彈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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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殺小燈泡免死 全因兩公約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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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今以王男經鑑定罹患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能判死,而判王男無期徒刑,引發網友議論。士林地院行政庭長黃潔茹特別受訪說明兩公約如何讓王男逃死,強調「本院無從對被告科處死刑」。


黃潔茹解釋,所謂「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它們是國際人權法的一部分,明定關於人的基本權利,兩公約1966年由聯合國各會員國簽署通過,1976年生效,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監管,人權事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兩公約締約國提交定期報告。


黃潔茹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約》第6條明定,「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也就是廢除死刑的立場。台灣雖因外交困境,無法成為兩公約正式締約國,但為與國際接軌,仍然自行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公約內容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具有國內法效力。


黃潔茹強調,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過去在審查美國、日本等國的定期報告時,都曾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刑的解釋。


此外,聯合國2006年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0條、第15條,也都明定身心障礙者享有生命權、不得對其實施酷刑,依照舉輕明重的法理,即不得判處死刑。而台灣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同樣規定《身權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


黃潔茹說,小燈泡案兇嫌王男,經診斷確是罹患思覺失調症的精神障礙者,在兩公約與《身權公約》的保障下,最重的刑罰選項只能是無期徒刑,因此法官在本案判決書坦言,「本院無從對被告科處死刑」。

宅神批:司法體系病入膏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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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恒於臉書粉專「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指出,此案各級專家均已證明再犯率高,「法官是哪來的信心覺得台灣的無期徒刑可以永久隔離的?」並舉假釋性侵犯蕭國昌破壞電子腳鐐後逃亡的例子,引以為戒。        



           朱學恒表示,王男犯案時,仍可判別是非,且事前知道預先準備凶器、殺人時知道挑幼童下手,砍頭後知道要跑,當下並非因病發,不能控制行動,他質疑,「為什麼法官天才到覺得以前有過知覺失調,就一輩子不能判他死刑?這不是污名化患者嗎?」直言「殺人者其實病不嚴重,病入膏肓的是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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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能在這里為小燈泡禱告。 。 希望她可以在天國好好生活。 。 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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