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強姦非禮案,法官情緒上會站在女受害人那方,因為要出來指證,被人問到強姦和非禮過程,需要很大勇氣去面對,所以女方不會鬧著玩。但以下這宗發生在約克大學區附近一宗樓宇內的強姦案,法官就連男被告的辯護都不用聽,就判男的強姦罪不成立,女方究竟做錯了什麼事⋯⋯

多市一對男女透過交友網站認識,首次見面女方便到男方家中相聚,女方其後供稱遭男方兩次強姦,男方遭控以性侵犯罪。但女方的證供前後不一,法官稱連辯方的證據都不用考慮,便判男方無罪。

法庭文件沒有指出案中男女事主是何族裔,但女事主稱,在被強姦的現場,她聽到另一單位有人說中文方言。

案件今年2月在安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審理。案情指,女子 2015年在交友網站Plenty of Fish認識男子,當時女子19歲,男子27歲。兩人互傳信息約1周,便相約6月30日在多倫多市中心共進晚餐。

              

改約男子家中相聚

被告其後稱有家庭急事,建議女子到其在約克大學(York University)附近的家中相聚,或將晚餐改期,女子選擇到被告家中,她聲稱打算逗留15至20分鐘便離開。

女子在晚上8時抵達男子位於大學附近住宅區The Village的家。男子住在一棟房屋的3樓,她稱樓層隔音不好,曾聽到樓下有人說中文方言。

根據女子的供詞,她進入男子房間後5至10分鐘,男子便用手觸摸她的肚子,她感到不舒服,要求他停止。

坐牀上看電影被脫內褲

男子又在兩人坐在牀上看電影時,突然起身脫掉褲子,相信連內褲也脫掉。女子供稱,他突然將她的裙子掀過她的頭,並脫下她的內褲,胸圍也被掀起;她掙扎不果,終被強姦。

           

男子完事後,要求女子洗澡,並帶她到浴室,她其後帶同內衣褲回房間更衣;這時男子再次強姦她,期間問她之後可否進行性交易。她沒有回答,遭男子威嚇若不回應,便不會停止跟她性交,女子說甚麼都不想要,更哭了起來。

男子最終讓她離開,給她55元乘巴士和的士回家。

女子當晚向她的親戚T發短訊稱,遭男子強姦和被要求進行性交易,更指男子用錢扔她。

她在離開案發房屋後,跟T和她的阿姨通話,再前往大學校園一棟大樓致電911報案,獲安排見專門處理性侵犯個案的護士。女子稱她的手臂和下體都疼痛。

女子在案發翌日前往警署報案,卻未有告知詳細情況,像她從未告訴警方被告曾提出改期,也未透露自己同意前往男方的住處。

被質疑逗留房間時間

男方在庭上不斷攻擊女子的供詞前後不一,像她聲稱進入男子房間後5至10分鐘內便被強姦,但其後承認兩人談論工作、上學等問題,甚至提到她曾在約大被跟蹤。

女子同意男方的說法,談論這些話題需時超過5至10分鐘。

男方也指出,若案發時間如女子在初步聆訊所供稱,首次強姦持續約5分鐘,洗澡約5分鐘,第2次強姦在持續5至10分鐘,所有事情應在9時前完結,但女子在10時過後才向T發短訊,10時22分才致電911。

女子未能解釋時間上的出入,只說不知道,最終她承認當日進入房間和發生性行為之間,起碼過了一個小時。

              

傳召證人供詞與事主有明顯出入

另外控方傳召T作供,但T的供詞和事主的有明顯出入。T承認案發當晚曾跟事主傳短訊和通電話,女子稱遭強姦和被要求進行性交易;但她否認女子稱,案發前一晚到她家中留宿,說兩人已有一段時間沒有見面。

她也否認女子在案發當日,整天都跟她談論約會計劃,反指她曾提到約會一事,但自己已忘記。

法官在今年5月12日發出的判詞稱,無須考慮辯方證據,已能作出裁決。

判詞指,男子和她都同意雙方發生性行為,強姦的關鍵是女子是否同意。法官認為控方在庭上提出的證據,在關鍵部分不可信和不可靠,連控方唯一傳召的證人T也提出相反證供。

法官說女子的證供充滿矛盾,不能以她的證詞便判男子有罪,最終判處他性侵犯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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