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婦女刑罰大揭祕   一種針對女性犯人的酷刑。
                                                   
                       
所謂木驢,其實就是一頭用木頭做成的驢,木驢背上,豎著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樁。   
在古代,這種刑罰常常用於懲處所謂的偷情淫婦。



古代女犯殘酷刑罰 用尿浸竹杖打裸體下身,古代女犯被打屁股是要裸下身的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   
笞刑,是指用小荊條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罰。   
杖刑,是指用大荊條、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罰。   
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




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   
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間親戚鄰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姦情,然後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裸體受杖。   
衙役幹這行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婦女褲子脫掉




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回去後便自盡而亡。   
這時仇家就乘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逗。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



嘉靖時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繫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晚清俞樾記述過這麼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



別人辯不過他,他一直堅持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汙罪被處死,家產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清代裸杖婦女還有更狠毒的例子。   
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陰道。在官府衙門裡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皁隸們,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



但是在這些人中,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   
他聽人說受了刑傷後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廁裡的桶裡,該他行刑時,就使用這浸了尿的竹杖,打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
木驢又稱刺馬,婦女犯“淫罪”,則半赤裸下身綁坐木驢上釘尖,插入女人下身,遊街示眾,極其殘忍。




據歷史記載,木驢有許多種樣式,大致可因當地的製造工藝水平高低,分為繁簡兩種。   
第二“凳面”正中間,有一根二寸來粗、一尺多長的圓木棍兒,向上豎著,象徵驢的器官,這就是這種刑具被稱為“木驢”的原因。   
女犯負痛,當然要掙扎,所以還要用四枚大鐵釘把女犯的兩條大腿釘在木驢上,然後由四名大漢擡著木驢遊街。



遊街隊伍的前面,敲著破鼓、破鑼,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鑼,絕不是沒有好鑼好鼓,而是一定要和縣太爺出行的“鳴鑼開道”有所區別。也就是《水滸傳》中所寫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後背,要她高喊:“我是謀殺親夫的淫婦,大家來看我的下場!”   
充分體現了男權社會、夫權社會對“不守婦道”女性的殘酷摧殘。




所謂“繁式”,估計可能是“科學技術”發達、木製機械製作技術精良以後對傳統“手擡”木驢的技術改進:關鍵的一筆,是木輪連著一條“制動杆”,制動杆連著木驢肚子裡的一個“偏心輪”,偏心輪又連著象徵驢器官的木棍兒。   
往往女犯還沒有押到刑場,由於木棍兒搗爛了內臟,早已經半死不活,氣息奄奄了。




古代女犯遭受7大酷刑   
1、騎木驢  
一種針對女犯人的酷刑。所謂木驢,其實就是一頭用木頭做成的驢,木驢背上,豎著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樁。當女犯被強行按坐下去時,那根尖木樁就直直地刺進了她的下身。而且,隨著木驢的走動,那根尖木樁也一伸一縮,直弄得女犯下身鮮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很多受此刑的女犯往往會慘死在木驢上。在古代,這種刑罰常常用於懲處所謂的偷情淫婦。



2、破身



3、幽閉



4、霹靂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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