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雲林的林小姐年紀輕輕罹患糖尿病,不幸的是接連併發後遺症,先是98年開始洗腎,101年右眼失明,104年右腳感染潰瘍必須截肢。


她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經勞保局審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每月領取4,000元失能年金,勞保被退保。林小姐只有33歲,人生還很漫長,每月4千的生活費怎麼過得下去呢?


這是一件網路公開的案例,從公開的資訊中,得知雲林縣籍的林小姐,最近幾年因病請領失能給付情況:


98年洗腎為第7級,從勞保領取失能給付約25萬元(440日 x 576元)。


101年右眼失明為第8級,合併升等為第5級,領取失能給付約12.5萬元((640日 - 440日) x 626元)。


104年右膝以下截肢,為第6級,合併升等為第4級,可領取失能給付約6.4萬元((740日 - 640日) x 642.4元)。


但她勾選請領「失能年金」,勞保局以「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難以返回職場」,審定給付失能年金。雖然年資累積已經11年,平均月投保薪資20,152元,算一算,只能每月給付林小姐最低保證的4,000元。


林小姐後來覺得不妥,申請重新審查,勞保局訪查得知林小姐還在從事漁塭相關工作,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程度,審議結果撤銷領取失能年金,林小姐改領失能給付第4級差額6.4萬元,恢復勞保加保(資料參考自佑安goo.gl/gwrKvo),這樣的結果有利於林小姐繼續保有勞保保障。


假如發生在你身上


但,你我都想問,右眼失明、右膝以下截肢,每周需洗腎三次,這樣的案例是特例嗎?


不是,這些併發症經常發生在糖尿病患者身上,因此才需要如此大費周章討論,想想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時,這樣的身體狀況還能保有多少賺錢謀生的能力呢?領完勞保,靠什麼經濟來源繼續生活?


勞保失能年金只能領4千,生活要怎麼過


健康已經夠慘了,勞保失能年金領4千元,是特例嗎?不是,這是通例。幾乎30歲以下,一旦遇上達終身無工作能力的狀況,都是領4千。30歲以上,晚一點出社會,或是投保薪資還很低的,領4千的機會也很大。更簡單地說,民國98年以後才踏入社會,開始有勞保年資的人,一旦終身無工作能力,或工作能力喪失達70%以上,難以返回職場,只能領失能年金,想一筆領回的機會都沒有。

台灣人有170萬以上人口患有糖尿病,很多人不自知,常常發病後就醫才發現。糖尿病多數是第二型(後天),較少數的第一型(先天),在幼童或青年時發病。不管後天、先天,糖尿病是公認的致殘殺手(延伸閱讀:百病之源糖尿病與殘扶險)。


如果林小姐早點投保殘扶險


類似林小姐這樣案例的人,如果在幼時,或發病前有機會投保了商業保險殘扶險(每個人發病確診時間不同,此為假設。但後天型糖尿病盛行率高,趁健康前及早投保都沒問題),對她的人生會帶來什麼樣的幫助呢?

為了便於解說,假設投保了相當於每月5萬的保額,與勞保請領失能給付情形做一番對照:


98年洗腎


勞保失能給付


第7級
失能給付253,440元


殘扶險殘廢給付


第7級
殘廢保險金按投保保額約定倍數乘以40%給付(如為30倍,給付金額為60萬元)


101年右眼


勞保失能給付


第8級(合併升等第5級,扣除已領第7級)
失能給付125,200元


殘扶險殘廢給付


第7級
殘廢保險金再按投保保額約定倍數的40%給付(如為30倍,給付金額為60萬元)


104年右膝下截肢


勞保失能給付


第6級(合併升等第4級,扣除已領第5級)
失能給付64,240元
(如照原審定領取失能年金,則領4,000元/每月)


殘扶險殘廢給付


第6級
殘廢保險金按保額約定倍數給付20%(如為30倍,給付金額為30萬元)
殘廢扶助每月保險金按保額給付5萬元【註】


註:

●殘扶險扶助金給付年期可達50年
●符合給付扶助金,從診斷確定日翌日起豁免保費
●殘廢保險金給付上限為約定倍數保額的100%,當洗腎、失明已各領取40%後,截肢給付比例原為50%,因40 + 40 + 20 = 100%,截肢殘廢保險金給付比例應為20%
●還本型殘扶險在保戶身故時再給付身故保險金,當保戶到保單屆滿日仍生存時給付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與祝壽保險金以所繳保費加上利息計算(可以再注意所繳保費是否包括豁免期間的保費)


勞保 + 殘扶險才是最佳對策

像林小姐的例子,當只有勞保,保障高低會受投保年資、投保薪資影響,領年金不划算;領一次金,領完後後援無繼。當她有勞保 + 殘扶險,可透過扶助金長期分期給付功能,維持所需的生活收入,減輕了賺錢能力變差、甚至是求職困難、工作能力永久喪失下的經濟困難。

所以說,像勞保這類的社會保險,上班賺錢一定要參加。然而社會保險提供基本保障,還有不足之處。許多人會買醫療險補健保的不足,用適當的保險來補足社會保險的不足,有助於更周延保障失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