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慈善團體成避稅單位 財政部祭3規範

由於外界質疑部分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規模龐大,但是在公益活動上的支出上很少,甚至可能成為企業避稅單位,財政部今天(23日)在立法院表示,將修法祭出提高公益支出才能免納所得稅等3個規定。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請財政部、教育部、文化部等部會,針對其主管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的財團法人在租稅優惠規定上進行檢討,立委吳秉叡、賴士葆、王榮璋等人質詢指出,許多企業藉由捐助成立基金會、財團法人等,享受高額免稅優惠,部分還透過企業捐贈股票,成為企業的控股公司,但是在投入公益的金額卻非常少,長期被外界詬病。

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財政部研擬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試用標準」(簡稱:免稅標準),設有3項規範,監督慈善團體,包括原則禁止回購捐贈事業股票;大型財團法人公益等支出比率從目前的6成提高到八成(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台幣5千萬元者支出比率為6成、5千萬元到1億元者為7成、1億元以上者為8成),不符規定者將不能享有免稅優惠;不能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的人,以顯不相當的代價交易,讓其獲利。

許虞哲部長也指出,今年也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規定,未來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算為所得金額。

目前教育部主管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有720家、青年發展事務34家、體育事務財團法人29家、學校法人246家及教育業務公益信託16家,教育部表示,目前主管的財團法人,尚無發現不當情事需要通報相關稅務機關,支持能藉由建構周延的法制環境,加強監督公益慈善團體從事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