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二審審結 父親首度表態求法院判王景玉死刑
高院今天審理小燈泡案,被告王景玉向被害者父母鞠躬道歉說「對不起,請你原諒我!」全案將於7月3日宣判。但小燈泡父親劉大經庭訊後受訪說不接受道歉,並首度明確表示希望法官判王景玉死刑。 檢視相片 台灣高等法院5日審理小燈泡案,小燈泡父親劉大經(右2)、母親王婉諭(右)庭訊後離去。劉大經受訪時明確表示希望法官判王姓兇嫌死刑。(中央社) 更多 劉大經在法庭最後表示意見時,回想起小燈泡遇害當天的場景數度哽咽落淚,他說當天跪倒在地掀開白布,「我看到我的小燈泡,眼睛半開,目光停滯,彷彿在問我發生了什麼事。」 劉大經說,他的生命某部分已隨小燈泡一同死去,在社會沒有能力處理王嫌重返社會再犯風險的情況下,「任何極刑以外的量刑,極可能將社會大眾置於被剝奪下一個無辜生命生命權的風險之上,這對人權不也是一種嚴重的戕害。」 小燈泡母親王婉諭則說,透過檢察官、法官、精神鑑定專家等等的努力,了解王嫌為何走向極端,也看到現行的社會狀況、國家政策與機制中,幾乎沒有矯治、防止再犯的可能。 王婉諭說,期待孩子平安健康的長大,是每個父母的心願,誰都無法想像走在路上,就失去了孩子,希望悲劇不再發生,也希望司法能給予基本的安全保障,在未能確保防止再犯的基礎上,避免王嫌回歸社會。 王婉諭還說,案發後總統曾說會用盡全力補起社會許多破洞,但不知道兩年來國家做了什麼努力、兌現多少承諾,但記得總統也曾說,「永遠記得台灣的父母都在提心吊膽,永遠要記得司法要成為正義的防線。」 承審合議庭今天陳述一審認定的王嫌犯罪事實,王婉諭數度拭淚,審判長也當場致歉,表示自己看了犯罪事實也起雞皮疙瘩,但必須讓被告確認犯罪事實,司法也不想造成多餘的傷害。 王姓兇嫌辯護人說,王嫌因思覺失調症、妄想而犯錯,應受罰也應接受治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明白揭示,不得對精障者判處死刑,希望法院依辨識力、控制力下降減輕其刑,並宣告刑後治療。 公訴檢察官則主張王姓兇嫌犯罪手段兇殘、駭人聽聞、天地難容,請求法院處以極刑。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也說,王嫌在看守所曾雀躍說二審似乎很樂觀,不見任何懺悔,請求法院納為判處重刑的基礎。 3歲女童小燈泡民國105年3月突遭持剁骨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身首異處當場死亡。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王男再犯風險高,但受限聯合國兩公約規定,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去年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辯論終結,將於7月3日宣判。 檢視相片 王姓男子(右)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一審被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5日審理,王男由法警帶領出庭。(中央社) 更多 小燈泡父親劉大經出庭意見全文如下: 我沒有受過法學訓練,我只能站在一個父親的立場表達我對合議庭的訴求以及對政府最深切的盼望。 兩年多前,當我從電話那頭聽到從我太太傳來的噩耗,當下我的反應只能是匆忙跳上車立即趕赴現場,在重重的車陣中我的思緒無法控制地發生混亂,情緒緊繃與焦慮伴隨著自己都聽得見的心跳聲,我只想用最快的速度趕到現場,來証明這個荒謬的消息不是真的而只是一場惡作劇。我心想「管他的」,由是我油門猛踩,我闖紅燈了,在繁忙的台北市街頭我一口氣闖4~5個紅燈,我的行為超越了理智,只剩下一個父親保護子女最原始的衝動。 到了現場血跡斑斑,慘不忍睹,我跪在地上,顫抖的掀起白布,我看到我的小燈泡眼睛半闔,目光停滯,彷彿在說「怎麼了?發生了什麼事?我還想帶著弟弟妹妹去玩,我還想繼續跟你們一起生活呀!」這個畫面跟著我,在過去將近八百個日子裏,每一分每一秒,在我腦海裏從沒離開過。 我後來才發現,從那一刻起,我有一部份的生命,早就隨著小燈泡生命的逝去也一同死去。而我也發現除了我、我的家人,他們也都死去了一部份的生命。這是何等巨大的錐心之痛,我只希望沒有人要再去承擔這樣的傷痛。所以在過去的兩年,我和我太太希望我們整個社會,大家可以一起來好好檢視這個案件及其他類似的案件,從被告的生命史開始,來了解一個人到底經歷了什麼,導致這樣的行為,在成長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其相對應的家庭、學校及政府相關的勞工、衛福及警政等單位,還能多做一些什麼來減少這種事情發生的機率。政府要擔起犯罪預防的責任,並且定期盤點,對外說明做了什麼,讓人民了解,讓做父母的安心。 然而在這個合議庭中,針對被告重返社會及再犯可能性作了諸多討論,包括從個人及家庭病識感,到更生、衛福、社區等社會構面針對被告未來可能的社會處遇,理性而言我們支持這樣的思辯,但很抱歉的說,身為本案被害者的我們還是看不到未來,套句李茂生教授的話,這種高規格的處遇也不是台灣社會所能接受的,也就是說我們現在整個社會的狀態是無法保證被告一旦假釋後無再犯之虞,社會支持遠遠不夠的狀況下,我反對由被害者一方擔負此類風險,我站在一個父親的立場,我希望合議庭能思考如何運用國家賦予的現有權力及合議庭所企及的能力範疇,防止被告有機會對社會大眾,社區隣里再施加同樣的犯行。 台灣的社會一直在維護人權的道路上努力著,在這個個案裏,也一直有精障者、兩公約、修復式司法等議題著墨的空間,我覺得這算是人權進步的表徵。但從一個父親的角色,我也必須提醒,小燈泡的事件不僅讓我的心碎,它也讓許許多多在這片土地上的父母心碎,它挑起了人們內心最深沉的恐懼,事發後有親友抱著我們痛哭,我知道他們不只是對一個幼小生命的突然逝去感到哀傷,也同時對於生活在這片土地上,我們以為最理所當然的生命權,尤其是對婦女與兒童的保護,竟然是如此的脆弱不堪而感到憂心與害怕。像我表姊就跟我說她現在上街的時候會不時回頭張望,以確定沒有突如其來的威脅。 我們的社會要如何減少這類無差別殺人事件,如何在社會的各個構面來作調整,必然是一個長期要努力的方向;但回到本案,被告至今的狀況仍是缺乏自覺與愧疚,甚至對於本案犯罪仍處在無感無同情的狀態,在在令我感到不堪、憤怒甚至恐懼,以目前的社會現狀無法提供此類案件相應的更生,且在缺乏永久隔絕的刑度之下,我希望合議庭能嚴肅的思考,在我們尚未有能力處理被告重返社會其再犯風險的情況下,任何極刑以外的量刑,極可能將社會大眾置於被剝奪下一個無辜生命生命權的風險之上,這對人權不也是一種嚴重的戕害。 最後,仍感謝合議庭對被害者家屬的尊重與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