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下午,溫州樂清市一名20歲女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8月25日救援隊在樂清一處山上發現了姑娘的遺體。
昨天晚上,檢察機關介入“女孩滴滴順風車遇害案”: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浙江樂清女乘客被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案
8月24日下午,浙江樂清乘客趙女士在搭乘滴滴順風車從樂清市虹橋鎮前往永嘉縣時,被司機鍾某殺害。
記者剛從浙江方面了解到,獲悉該案後,樂清市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指派偵監部檢察官第一時間赴樂清市公安局提前介入該案。樂清市檢察院在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發破經過以及相關取證情況後,對公安機關提出準確全面研判案件定性、依法規範取證、進一步加大客觀性證據的收集力度等建議。
目前,犯罪嫌疑人鍾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對於案件進展情況,檢察機關將進行持續跟蹤。
“這裡山路都差不多,他找了好多次才真正確認了拋屍地點。”參與救援的隊員告訴錢報記者,嫌疑人鍾某被特警帶到現場時,人看起來非常小個兒,樣子精瘦沒有表情。
出事地點,現場留著一根警示帶
深山的山路彎彎繞,女孩屍體發現在藍色拐彎至手指綠色那一段。舅舅看著手機上導航地圖,指著這一段路滿眼通紅,說“怎麼會是這個結果”。
司機:性格內向,多次借錢創業失敗
8月25日傍晚,錢報記者來到了嫌疑人鍾某在溫州樂清市的住所。
這是虹橋鎮郊區一個二三十年房齡的老房子,房租一年4000元,鍾某最初和他的父母、女友一同蝸居在這個十幾平米的老房子裡。房門匆匆落鎖,隔著昏暗的玻璃看去,逼仄的房間裡擺著兩張床,桌子上擺著電飯鍋,地上立著大小兩個電風扇。
租住臨屋的老鄉林女士說,“鍾某的女友8月24日就走了,嫌疑人的父母也在今天中午離去,連房子裡的東西都沒收拾。”
李女士說,鍾某的父母十幾年前來到樂清打工,一直在電子設備廠打工,鍾某是今年春節後才來溫州的,也在電子廠上班,“他來的時候帶著女朋友,還開著一輛二手車。”
在李女士的印像中,鍾某的父母提起獨生子鍾某總是連連搖頭:“不成材,就知道要錢,也不知道花哪裡去了。在家裡也管不住,一說就要跳飛起來。”
鍾某以前在成都開奶茶店,今年來溫後,也在電子廠工作了一段時間,前段時間辭職了,成天在家遊手好閒,也不出門,父子見了面總是吵架,因為矛盾越來越深,爭吵不斷,鍾某不久前帶著女友搬到了幾十米外的一個小閣樓。
“命案發生了,他的父母也是死心了,走的時候說'就當沒這個兒子'。”李女士說,看鍾某父母的樣子,好像是沒有了人生指望,走的時候傷心欲絕,一直在哭。
記者從知情人士了解到,鍾某曾經欠下巨額債務,他的母親告訴鄰居,鍾某花光了家裡的四十多萬,目前還有五六十萬的債務。
嫌疑人鍾某
另據封面新聞報導,此前,網路上流傳一張犯罪嫌疑人照片,記者刁明康和陳彥霏第一時間趕往嫌疑人老家,通過其親屬,證實照片中人正是犯罪嫌疑人鍾某。
記者在嫌疑人鍾某的老家金堂縣采訪了解到,鍾某性格內向,做過服裝、首飾、水果等生意,多次借錢創業都失敗,作案用車是賣了奶茶店買的二手車。
犯罪嫌疑人鍾某的家位於金堂農村,家裡以種玉米為生。記者來到他家時,家人還不知道其已在外面出事。
據了解,目前鍾某和父母都在浙江打工,家裡只剩下伯父和鍾某的爺爺奶奶。
鍾某的伯父告訴記者,感覺鍾某“從小老實,沒想到會做出這種事情。”
據其介紹,鍾某在小學七八歲的時候就由爺爺奶奶帶大,初二因為成績不好輟學,平時比較內向,和人交流不多。
“因為生性不喜歡被約束,在做滴滴司機之前曾經多次創業,曾經在金堂賣過奶茶,還做過首飾、服裝、水果等生意。因為能力不足,基本是被父母資助創業,但最後都以失敗告終。”鍾某伯父說。
據鍾某伯父介紹,滴滴司機是鍾某做得時間最長的工作,“大概做了兩三年,之前在成都跑滴滴,今年才去的溫州,車是賣了奶茶店買的二手車”。
記者通過走訪鍾某奶茶店了解到,鍾某平時除了小氣沒有大毛病,平時和周圍攤販交流不多,還和旁邊店鋪店員談過男女朋友。
“和他女朋友感情還是不錯,之前還把女朋友帶回家見過爺爺奶奶的。”鍾某伯父說。
律師說法:
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要求滴滴為它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原本這是一起司機強姦殺人的犯罪事件,但是滴滴屬於運輸服務提供方的平台,而且根據信息的進一步披露,在案發前一天,已有女乘客就該犯罪嫌疑人選擇偏僻小路欲行不軌進行過針對性很強的投訴;在24日案發時也有被害人朋友多次、反復向平台報告、求助,但是平台的反應依舊是讓人失望的。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鍾律師說,從這兩方面來說,平台就有無法推卸的責任了。
針對網友所議論的,滴滴平台在關鍵時刻不作為是不是算犯罪,不作為至少是不積極作為可以做怎樣的定性,陳鍾律師做了初步分析。
一、滴滴公司有過錯也有過失,但是難以構成刑事犯罪
在本次事件中,滴滴公司作為平台方,存在過錯行為,也屬於一種過失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對於平台的失責與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這一點較難認定,同時,《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必須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負刑事責任,因此,認為滴滴公司構成刑事犯罪較為困難。
二、家屬可以向滴滴提起侵權之訴,也可以要求運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滴滴公司的過錯行為造成的後果嚴重,可以考慮將其認定為一般過錯侵權,《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滴滴公司作為網約車平台,應當遵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因此,滴滴公司未能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未能保證運營安全的行為,具有法定的過錯,應當承擔承運人的侵權責任。
受害者家屬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中的侵權之訴維權,同時,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其違法行為。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可以把乘客使用滴滴打車認為是與滴滴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係,現在因滴滴公司的過錯受到侵害,滴滴構成違約,乘客也可以提起違約之訴。
被害人家屬要求滴滴平台承擔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這在法律上叫“競合”,一般選擇其一行使,不可兩者同時行使。
2
浙江省社會學會會長楊建華:
這種惡性事件一再發生,應該引起系統性關注
浙江省社會學會會長楊建華說,又是滴滴平台,又是年輕的姑娘,又是那麼惡性的被害。而且在生死攸關的時候,平台的處置還是不夠積極的,說明前一個年輕的生命的逝去沒有引起平台的足夠重視,沒有得到更完善的防範措施構建。
網約車平台是個新生事物,在法律上,行政監管上肯定存在各種新類型問題,所以針對這種惡性事件的一再發生,我覺得應該要由平台、市場部門、監管部門等對此做出一個系統性的研判和解決方案。
對平台來說,在前一天接到其他乘客的投訴,當天接到被害人朋友的情況反映時,不能夠再以“每天收到客戶投訴和反映信息是海量的”來做擋箭牌,信息確實是海量的,但也是可以細分的,針對這一類有明顯犯罪傾向的問題是不是還要和普通的信息放在同一個客服系統裡考量和反饋呢。
既然能夠運用高科技手段去開發和運營一個這麼龐大的客運平台,那麼我相信及時應對類似報警的投訴,其技術應該是沒有難度的。關鍵在於企業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意識。
另外,監管部門、公安部門等針對這類新型業態,尤其是關係到公共安全性的,更加要多想一點,多點預案多點防範,而且是這種人命關天的事情已經出過一次了,更加要有所警覺。這是人命,寧可多做一些防範系統的建設而最終用上的機率比較小,但是一旦疏忽,對受害個體及其家庭來說就是覆滅。
提供社會治理能力、切實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這不是口號,就是應該體現在系統的建設和細節的考量上。
最後,站在家長的角度,我想說一句,每個公民,尤其是年輕的姑娘,需要持續地提升自身的安全防範意識。如果姑娘能再早一點求助,直接報警,不知道現在還有沒有簡訊報警等,結果會不會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