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 00:01

柯毓庭

臺中市大肚區某國小5年前的一李姓音樂老師,先是性侵當時就讀國小5年級的女學生,後更與其交往,被發現後李曾簽切結書表示不會再犯,未料後又故態復萌,更與女童以老公、老婆互稱,被依對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罪重判9年有期徒刑。

據判決書指出,李男自2013年起,便與一參加管樂團的5年級女童在音樂教室、管樂教室或汽車內發生32次的性關係,更與女童以老公、老婆互稱。後校方與女童家屬雖發現,但尚不知雙方已發生性關係,李擔心教職不保,遂於2014年12月間簽切結書保證不再交往,未料2015年6月11日兩人又在管樂教室性交,被發現後李挨告。

檢方調查時,李男辯稱是因女童愛說謊、不服管教才特別關照,更宣稱是女童糾纏他,直至法院審理時,李才坦承與女童發生性行為;被害女童則證稱,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是老師拉她去音樂教室,她不想進去卻被李抱進教室,後老師更鎖門,即使她逃竄仍遭老師性侵。

法院審理認為,女童案發時年僅11歲,無成熟的性自主意識,李男卻利用教師身分,藉機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更以「老公、老婆」與女童互稱之,嚴重扭曲少女的身心健全發展,並審酌李簽切結書後卻又在半年後再犯,依對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罪,改判李男9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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