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三讀通過!
今日(17日)經過各黨立委馬拉松式的登記發言,並針對27條條文進行逐條發言和逐條表決,最後在下午15:27拍板定案,行政院版的條文全數通過,台灣成為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聚集於立法院外的上萬同志們,迎來彩虹時代。
針對同婚專法的重點,小編在這整理大綱:
✔年齡門檻:18歲(未成年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同婚定義: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成立條件: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扶養規定:同性伴侶結婚後,雙方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但不能收養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子女,以及另一方過去已收養的子女。
✔ 財產、繼承權力: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繼承遺產和收養等權利。
✔ 終止關係:雙方終止伴侶關係比照《民法》協議離婚。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和解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生效日:108年5月24日。
同婚專法27條內容:
第1條: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3條: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4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照法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5條: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2條關係。
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2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1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2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6條: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2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7條:有配偶或已成立第2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2條關係。1人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成立第2條關係,或同時與2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2條關係。已成立第2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第8條:第2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4條之方式。
二、 違反第5條規定。
三、 違反前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
違反前條第3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及第988條之1之規定,於第1項第3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9條:成立第2條關係違反第3條第1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2條關係違反第3條第2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6個月,或成立第2條關係後已逾1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2條關係違反第6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2條關係成立後已逾1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10條:第2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996條至第998條之規定。第2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 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999條及第999條之1之規定。
第11條: 第2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2條: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13條: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第2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3人。
第14條: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第15條: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2章第4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行政院同性婚姻專法草案出爐,大致內容包括讓同志配偶可有合法財產繼承權、醫療權、收養血緣子女、同時也必須遵守單一配偶相關權利義務。
第16條:第2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17條: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2條關係。
一、 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2條關係。
二、 與第2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第2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第2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2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 第2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 第2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 生死不明已逾3年。
九、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2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1項第6款及第9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第18條:第2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2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19條:第2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1055條至第1055條之2、第1056條至第1058條之規定。
第20條:第2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第21條:民法第1111條至第1111條之2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22條: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1116條之1、第1117條第1項、第1118條但書、第11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1119條至第1121條之規定。
第23條: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24條: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準用之。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25條:因第2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第26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第27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施行。(同志524後可登記結婚)
往下看更多精彩內容:她的兒子遭霸凌亡,15年來,化悲憤為力量幫更多孩子發聲,讓蔡依林在舞臺上感動痛哭!
歌手蔡依林(Jolin)在聲援性別平權上總是不遺餘力,過去她就曾高唱
《不一樣又怎樣》來表達自己對同性婚姻的支持。
日前,Jolin在小巨蛋加場連唱4天,在演唱會中播出了「玫瑰少年」葉永鋕的紀念短片,
逼哭了許多歌迷,最近影片的完整版在網路上公開後,許多網友看了都忍不住熱淚盈眶,
尤其在看到葉永鋕的母親在同志遊行現聲的片段時,更是讓人感到鼻酸又感激。
15年前,15歲的葉永鋕在下課前5分鐘提早離開去廁所,後來被發現倒在血中,送醫不治。
從小葉永鋕就跟大家認為的男孩子不太一樣,他不喜歡玩電動玩具和機器人,
而喜歡拿著鍋子用泥巴來炒菜;他沒有一般男孩子的「男子氣概」,相較之下
他的個性細膩、溫柔,因而常被同學笑是「娘娘腔」。
國小三年級的時候,更有學校老師要葉媽媽帶葉永鋕去看心理醫生,但醫生保證
葉永鋕非常正常,還說:「覺得他(葉永鋕)這樣不正常的人,本身就不正常。」
然而當時社會還沒有性別平權的概念,因此個性陰柔的葉永鋕成為同學霸凌的對象,
他常在大庭廣眾下被強行脫褲,導致他不敢在下課時間去上廁所。
葉永鋕曾告訴媽媽,他每天都被欺負,也曾留紙條給媽媽,寫著「媽媽你要救我,有人要打我」,
葉媽媽到學校反應,卻得到消極的回應,後來就發生了葉永鋕在廁所出意外的悲劇了。
當時校方在未報案情況下,逕自將廁所血跡洗掉,直到經過多年的上訴,法院才改判
學校3名主管業務過失致死罪,而葉永鋕死後兩年,在各界努力之下,台灣通過了性別平等教育法。
回憶往事,葉媽媽情緒依舊激動,她知道這個世界上還有很多人跟自己的寶貝兒子
遭受著一樣的痛苦,因此她四處奔波為遭受不平等性別待遇的人發聲,更在同志遊行上
高呼:「孩子們,你們要勇敢,天地創造你們這樣的一人,一定有一道曙光,
讓你們去爭取人權,不要哭。」
而Jolin在演唱會上播完影片後,也哽咽地說:「我們從小就被教育著什麼叫正常,
卻很少被教育有包容心、要接納,要先從接納自己開始,接受所有可能性,
也許發生在你我身邊有很多特別的例子,當有對象可以傾訴,就是接納自己那一刻。」
她說:「我希望永鋕的故事,鼓勵你們大家,多一份包容心,先認同你自己,
也許你真的不一樣,但是那又怎樣。尤其身為演藝人員更需要大家都認同,
我有時候也會迷失方向,如果你身邊也有朋友需要幫助,請你打開你的心,伸出你的雙手。」
來看看這感人的紀念短片!
同場加映:蔡依林PLAY世界巡迴演唱會「不一樣又怎樣」紀錄片-臺中一中變性老師曾愷芯
小編看完影片都鼻酸了,很難想像在我們社會還有多少人因為性別認同的問題,
承受著多少的壓力和痛苦。這個世界沒有任何人可以去決定別人應該要怎麼生活,
「不一樣又怎樣」誠心希望未來有朝一日,這個世界沒有什麼「不一樣」,
所有人的選擇都能被平等看待成「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