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分居如何申報綜所稅?

ANS:
可比照「單身族」,完全分開計稅、分開申報。但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可各自辦理:
一、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受家暴,依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2.夫妻其中一人不住台灣,該以何種身分申報綜所稅?        

ANS:

不住台灣但有所得來自台灣,其配偶也住台灣時,可與配偶合併申報或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若選擇所得稅法第73條,所得不再併入住台灣的配偶之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也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的免稅額、扣除額。


3.申報自用住宅貸款利息,需扣除儲蓄特別扣除額嗎?        

ANS:

一定要先扣除,不然會被國稅局補稅!且自用住宅貸款利息,規定最多列報30萬。以下三個例子說明:
例1:儲蓄特別扣除額25萬元,自用住宅貸款利息12萬元
可扣除金額 12 - 25 < 0
無法列報自用住宅貸款利息
例2:儲蓄特別扣除額5萬元,自用住宅貸款利息10萬元
可扣除金額 10 - 5 =5 
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可列報5萬元
例3:儲蓄特別扣除額5萬元,自用住宅貸款利息40萬元
可扣除金額 40 - 5 =35 > 30 
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可列報30萬元


4.哪些情況下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應主動核實辦理申報?        

ANS: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10萬股以上。 
2.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於上市、上櫃後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1)101年12月31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出售股票。 
要注意的是,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也就是說106年度5月報稅時不需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5.核定為退稅的案件,何時可領到退稅款?        

ANS:

申報年度的7月底:網路申報、線上確認及5/10前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遞送試算稅額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
申報年度的10月底:5月11日後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試算稅額退稅確認申報書,以及5月10日前非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試算稅額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
申報隔年度的1月中:逾期申報及申報為繳稅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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