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裝潢工人劉志明扶養年邁父母,雖然經濟拮据,一度想停繳每月二千三百多元的意外險、壽險等保險費,但轉念「如果我突然走了,這筆錢可代我照顧父母」,咬牙續保;不料去年十一月劉男在工地踩空樓梯撲倒,左胸撞擊電扇馬達休克死亡。檢方認定是意外事故,三商美邦人壽卻認為是病死,拒賠劉男已投保十三年多的意外險,只肯賠壽險。台中地院日前判保險公司敗訴,須加賠意外險兩百萬元,可上訴。
意外險理賠糾紛中,常見保險業者鎖定「事故原因」,努力朝原因是疾病發作、故意導致死傷,欲拗成「非屬意外」;專家提醒,印滿密密麻麻文字的投保文件,其中的健康告知欄目,是許多投保人最易忽略的「陷阱」,一旦嫌麻煩草率填寫或勾選,遇事故欲請求理賠時,會成業者解約拒賠的法寶,故應詳實填寫。
律師林國忠說,這時投保人或家屬應備妥保單、死亡或受傷診斷證明等文件,及人證或監視器畫面等物證,在事故發生起二年內提告求償。律師何志揚表示,也可調閱相關病歷紀錄,證明死亡意外與疾病沒關係;而跳水自殺和溺水的差異,可透過檢方、法醫相驗釐清,且在相驗證明書未載明確切原因前,遺體千萬不能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