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槍隻管制問題又浮出檯面,在美國佛州奧蘭多歌手Christina Grimmie在見面會上被連開三槍死亡,短短24小時後,當地夜店又發生槍擊案造成50人死亡,53人受傷。也激起擁槍和反對持槍派的激烈爭執,美國槍隻為何流通到隨處可見?原來這有很深的歷史淵源...
16世紀當第一批歐洲殖民者來到美洲大陸時,在開拓的過程十分險峻,不僅要面對野獸的襲擊,還有印地安人的頑強抵抗,因此槍隻成為人人自保的重要武器。到了17世紀的美國獨立戰爭,更是因為許多平民拿著自家槍隻參軍,起了很大助力才讓獨立戰爭成功。
因此對美國人來說,擁槍是一種人權,也是美國人自由與獨立的象徵。
1776年7月4日,湯瑪斯·傑佛遜發表了美國《獨立宣言》當中提到:「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手無寸鐵的民眾怎麼推翻暴政?因此傑佛遜認為人民有槍才能保護他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
1791年,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即《權利法案第二條寫著: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並強調:這不是恩賜,這是一種天賦權利。槍代表的,是一種自由之精神。
但這種精神也被惡人所利用,因為隨處可取得的槍枝,造成治安上很大的死角。美國多任總統林肯、加菲爾德、麥金萊、甘迺迪都是被槍所暗殺。甘迺迪遇刺後,美國槍枝管理法案也多次修改,讓兒童接觸槍枝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包含多起無差別大量殺人案件,也時常引發對槍枝政策的辯論。在美國,槍枝暴力與大多數兇殺案與超過一半以上的自殺案有關。
擁槍的共和黨和支持槍枝管制的民主黨也常因此唇槍舌戰,共和黨幾乎反對任何管制,他們認為,該管的應當不是槍,而是用槍的人。
在加上軍火利益團體對政府的大量施壓,和憲法的保障,使得禁槍像是遙不可及。事情總是一體兩面的,你覺得美國人的選擇,是對還是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