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撿回流浪狗 險被告侵占
2016-08-12 14:56:15聯合晚報 記者彭宣雅/台北報導
路邊的流浪犬貓,千萬不能隨便亂撿帶回家!上班族游小姐在公司附近撿到一隻流浪犬,一時心生憐惜帶回家飼養,沒想到卻是噩夢的開始,差一點吃上官司被告。律師表示,寵物在我國的法律屬於「物品」,任意收容流浪貓狗會有侵占的風險,且侵占是公訴罪,民眾要留意。
游小姐表示,她在公司附近看到小狗突然從路邊竄出,差點被車子撞到,覺得不捨帶回家飼養,經過獸醫確認後,小狗健康情況良好,是一隻年僅一歲的健康公狗,但沒有項圈和植入晶片。因擔心可能是走失的狗,在公司附近張貼啟事,也在寵物社團內發文招領,卻一直無人認領。
但一個月後,有名男子出面,聲稱狗是他家人養的,卻提不出任何證據,雙方糾纏不清,最後這名男子竟揚言提告侵占。
游小姐說,她只是單純愛狗,若真的找到原飼主也很好,但這隻小狗沒植入晶片、沒戴項圈,主人也不願提出任何照片證明就想要回狗,還要告她,最後雙方只好找警察備案。但連警察都勸她,別惹麻煩,把狗還給別人,讓她非常委屈。
律師蔡志雄表示,根據民法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寵物在我國的法律仍屬於個人「財產」,撿到他人寵物,就像在路上撿到手機、錢一樣,一旦確認失主,失主是可以提告的,屬於侵占遺失物罪。雖然法款金額不大,但是公訴罪,不能和解。
【記者彭宣雅/台北報導】有民眾收養流浪犬卻遭威脅提告,農委會表示,民眾撿到「無主」的貓狗,最好就近送到各地方政府的動物防疫機關備案,要經過約12天的公告(各縣市時間不同),若公告期滿還無人認領,確認流浪犬貓是真正的無主寵物,才能讓撿到的人登記飼養。
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科長江文全表示,民法上寵物是「物權」,流浪犬貓要公告期滿後,才能視為「無主」,也才能辦理後續的認領養,就連各地方動保機關在路上捕捉流浪犬,也需要登記公告。
若民眾撿到流浪貓狗沒到動保機關備案、登記,就有侵占風險,一旦直接帶回家後有他人出面主張,就會循民事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