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如何辦理車輛過戶?

  • A:                

    一、應備證件:
    1.新舊車主雙方身分證件:
    (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委託代辦過戶者,除應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外,應另檢附新舊車主雙方有效之駕照、健保卡、護照或殘障手冊等證明文件正本。
    (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係以公司、行號之聯絡處、辦事處或通信處名義登記者,除應憑總公司、行號之證明外,亦應提具總公司、行號之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 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原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250cc以下之機車得免附)
    3.行車執照。
    4.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5.蓋妥雙方印章之過戶登記書。
    二、規費: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並亦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2.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註銷或塗銷。
    4.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遺失,可同時辦理補發手續,惟如同時遺失兩項者,應至管轄之公路監理單位辦理,不受理越區作業(舊車主親臨現場者除外)。
    5.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加蓋監護人及車主印章),及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6.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過戶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但於一個月內已參加定期檢驗合格者免)。
    7.車輛如曾失竊後尋獲,須經實車查驗合格。
    8.非車主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9.營業車、自用大型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