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休一下月上路 訂三例外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勞動部已公告,勞工七休一將自10月1日起實施;未來雇主僅可在三例外原則下、並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天,最長12天。
三項例外原則是:一、於年節或紀念日等國定假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屠宰業及運輸業適用;二、勞工因從事工作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三、勞工在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等執行職務需要。
勞動部亦同步公告「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未來雇主遇有上述三項情形,要求勞工出勤超過六天時,雙方必須簽訂同意書,並明定實施時間,最長為兩周。勞工可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隨時終止,實施期間若例假調整原因消失,應立即回復原例假日。
勞動部(當時為內政部)在1986年發布函釋,同意勞基法36條七天休一天規定,雇主可彈性挪移,亦即勞工可連續工作12天。經勞團及立委要求,勞動部於6月29日宣布,該函釋自8月1日廢止,但隨即引發旅遊、客運、媒體等業者反彈;行政院緊急宣布延後兩個月上路,並與相關行業協商,增訂例外情況的裁量基準。
勞動部已於9月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令釋」(即七休一新函釋),並於日前公告函釋自10月1日生效。勞動部官員表示,七休一例外適用為暫時性,必須獲得勞工同意,並須與勞工簽定同意書;勞工即便簽了同意書,只要持正當理由,若認為不能負荷,隨時可終止例假調整。
勞動部並表示,雇主調整勞工例假,最長就是兩周,即可連續工作12天、休息兩天;若超過兩周,就不適用「勞基法」第36條令釋,恐須申請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適用,勞動部則依實際情況審查是否適用。
勞動部表示,10月1日起全面落實七休一,即做六休一,僅三種例外情況,以及適用四周變形工時行業得以例外,違者將開罰2萬至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