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懷孕到生產,養孩子要花的錢可真的不少!那麼……各縣市的生育補助及各項津貼,媽咪們都清楚了嗎?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媽咪拜特別幫爸比媽咪們整理了這項資訊~趕快來看看有沒有遺漏的吧!
* ◎[全國]勞保、國民年金(擇一申請)*
諮詢電話:02-2396-1266
【勞保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1.女性參加勞保期間懷孕,加保後需滿280日後分娩。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
●每胎津貼: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民國100年7月1日後生育即可請領。
●每胎津貼: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
【父母未就業、0-2歲育兒津貼】
●請領資格:
(1)孩童的父母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2)孩童父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未達20% 者
(3)在職業工會加勞保的媽媽亦可申請
每月:
低收入戶:5,000/月,領到2歲。
中低收入戶:4,000/月,領到2歲。
父母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2,500/月,領到2歲。
另外,若父母戶籍為台北市者,台北市還有一個「助妳好孕」的育兒津貼
這個津貼可以月領2,500領到孩子5歲喔!但是在審查方面會比較嚴格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另外,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是「1957」免費專線洽詢喔!
各縣市生育補助
縣市別 |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 補助金額 | 機關名稱 及電話 | |
新北市 | 1.補助對象:100.01.01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2.申請條件:新生兒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1)母父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2)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之未婚婦女。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1款規定。 | 每1胎次補助20,000元; 雙胞胎補助40,000元; 3胞胎補助60,000元; 4胞胎以上類推之。 | 民政局戶政科 本市境內1999 02-29603456 轉8013 | |
網址:http: // www.ca.ntpc.gov.tw/PageContent/List?wnd_id=36 | ||||
凡設籍本市,列冊為低收入戶扶助人口之本市婦女,提供生育補助服務。 | 每次補助20,400元 | 社會局社會救 助科 本市境內1999 02-29603456 轉5692 | ||
網址: | ||||
臺北市 | 符合下列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新生兒發放20,000元。 | 民政局 02-27256269 | |
網址:http://born.taipei/ | ||||
1.產婦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1)一般生產者,且新生兒業經完成出生登記。 (2)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3)未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包括民政局 「助妳好孕」專案之生育獎勵金)。 2.申請人應自生產、流產或死產之次日起6個月內 申請,逾期概不受理(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 | 每胎補助16,500元。 | 社會局 02-27208889 轉1613 | ||
網址: | ||||
桃園市 | 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規定,並於103年12月25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得申請津貼: 1.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2.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 理初設戶籍登記。 3.新生兒之父母一方,自其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 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應設籍本市連續達1年以 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申請條件 1.申請本要點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 月內,由其父或母持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市各戶所提出申請。 2.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 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 以內血親,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3.前二項之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 人應持自己之國民身分證與印章,及委託人之國 民身分證、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 單胞胎每胎發放新臺幣3萬元。 雙胞胎每胎發放新臺幣3萬5,000元。 3胞胎以上每胎發放新臺幣4萬5,000元。 | 社會局 03-3322101 轉6424 | |
網址:http://ppt.cc/3Ans | ||||
臺中市 | 1.補助對象:臺中市市民。 2.申請條件: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1)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 生育津貼按胎兒數發放之; 單胞胎10,000元, 雙胞胎30,000元, 3胞胎以上,每胞胎20,000元。 | 社會局婦女及兒少福利科 04-22289111 轉37609 | |
網址: | ||||
臺南市 | 1. 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 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2)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2. 申請生育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 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 產婦生產之第1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6千元;第2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 臺幣1萬2,000元。 |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06-6322231 轉6113 | |
網址: | ||||
高雄市 | 1.補助對象:新生兒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且新生兒之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 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 (2)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 2.申請條件: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備妥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至新生兒設籍區域之戶政事務所 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第1、2名新生兒每名6,000元 第3名以後每名46,000元。 | 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轉2451-2454 | |
網址:http://socbu.kcg.gov.tw/? prog=2&b_id=25&m_id=126&s_id=760 | ||||
宜蘭縣 | 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1.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1年以上,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且新生兒需設籍 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2.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1年以上,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3.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仍得申領。 4.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 每胎補助5,000元,如為雙胞胎以上者,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 限。 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224 | |
網址:http://sntroot.e- land.gov.tw/dow2.aspx | ||||
1.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1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1.生育津貼: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10,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 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 2.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補助新臺幣1,000元。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8 | ||
網址:http://sntroot.e- land.gov.tw/ServiceView.aspx?sid=168 | ||||
新竹縣 | 1.發給對象: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 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1足歲)。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 第1胎補助15,000元、第2胎20,000元、第3胎以上25,000元,該胎次 為雙胞胎補助新臺幣50,000元、3胞胎以上補助新臺幣100,000元。 |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3-5518101轉3258 | |
網 址: | ||||
新竹縣 | 芎林鄉 | 1.申請人應於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 2.產婦或配偶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連續居住(中途未遷出)滿2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 3.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 | 每胎補助6,000元。 | 芎林鄉公所 社會課 03-5921135 轉16 |
網址: | ||||
竹北市 | 1.符合第2點規定之父母應於新生兒出生6個月內及出生登記後2個月內,備妥幼兒及父 母一方設籍本市之戶籍謄本1份、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委託代辦者之身分證及印章並檢附委託書,逕向本市申領,否則視為放棄權利。(設籍須滿2年) 2.母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檢具除戶戶籍謄本後代位申領。 3.不符資格之補助案件,受款人應繳回該補助款。 | 每名新生兒10,000元。 | 竹北市公所 社會課 03-5515919 轉129 | |
網址: | ||||
新埔鎮 | 1.產婦與配偶之ㄧ方必須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以產婦生產日期回溯計算,且期間未遷出 者。 2.新生兒於本鎮辦妥出生登記(設籍本鎮)。 3.申請方式:凡符合本計畫規定之產婦或配偶,應於新生兒出生後5個月內,備妥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104年後視本所財源狀況辦理。 | 每胎補助10,000元。 | 新埔鎮公所 社會課 03-5881311 轉271 | |
網址:http: // www.sp.gov.tw/ch/04service/print_01.asp?cate_id=93... | ||||
寶山鄉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寶山鄉住滿1年以上,在寶山鄉生雙胞胎,出生的雙胞胎設籍並實際 居住在寶山鄉。(無相關網旨,請洽詢寶山鄉公所社會課) | 1胎生2個嬰兒者,補助金50,000元。 | 寶山鄉公所 社會課 03-5200090 轉503 | |
峨眉鄉 | 1.設籍本鄉婦女,其新生兒10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鄉辦妥出生登記, 或初設戶籍,或妊娠20週以上之分娩(死產)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以生產之婦女為申請人,需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如未滿得以夫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為計算。 (2)未婚生產之婦女如設籍本鄉未滿1年,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養,得以生父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為計算。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為計算。 2.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分娩日止。 | 每名新生兒10,000元 | 峨眉鄉公所 社會課 03-5800116 轉118 | |
網址:http: // www.hcomt.gov.tw/web/08-4_1.asp?id=84 | ||||
苗栗縣 | 1.父或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 2.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 1. 依據104年5月20日府行法字第1040103461號令「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辦理。 2. 修正之「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凡104年7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1 年以上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20000元(第1年現金10000元及第2年10000元由本府統一郵局匯款)。 3. 104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即分4年、領取34000元(第1年現金10000元及第2年至第4年8000 元由本府統一郵局匯款)。 | 民政處 戶政科 037-322451 | |
網址:http: //mlhr.miaoli.gov.tw/Theme.php?id=3 | ||||
通霄鎮 | 1.登記為本鎮之新生兒。 2.每月初由本所向戶政機關調取上個月登記為本鎮之新生兒資料,並由所轄里幹事負責發放。 | 發放每份500元以下新生兒禮品乙份。 | 通通霄鎮公所 社會課 037-752104轉236 | |
網址:http: // www.tungshiau.gov.tw/gov_detail.aspx?sn=24 | ||||
三灣鄉 | 補助對象 設設籍本鄉一年以上之鄉民申請條件新生兒在本鄉設籍 , 且其父或母設籍本鄉一年以上者 ( 以戶籍登記為準 ),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 | 第1胎及第2胎,每胎2000元,第3胎起每胎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核數發給 | 三灣鄉公所 財福課 037-831001轉262 | |
網址:http: // www.sanwan.gov.tw/sanwan_township/normalIndex.php?... | ||||
三義鄉 | 1.補助對象: (1)夫或妻之一方設籍本鄉,並繼續居住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2申請條件: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者,持有合法證明文件,仍得申請。 | 每1胎兒補助2,000元。 | 三義鄉公所 民政課 037-872801轉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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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 |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發放之生育補助金為基準,補助差額至新臺幣 30,000元整。 | 社會處 04-75322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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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 彰化市 | 補助對象:已婚夫妻其中一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本市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 往前推算) |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10,000、3胞30,000、4胞胎以上 100,000元。 | 社會課 04-7222141 轉1708 |
網址: | ||||
花壇鄉 | 1.夫妻雙方或一方(含未婚生子婦女)設籍花壇鄉滿6個月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 推算),且新生兒在本鄉辦妥出生登記者。 2.符合規定之婦女(或配偶)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備妥申請表、戶籍謄本(含新生兒及父、母設籍戶籍謄本)、印章、相關證明文件等,逕向本所 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社政課 04-7865921轉140 | |
網址:http: // www.huatan.gov.tw/a07/News.asp?Id=1261 | ||||
芬園鄉 | 補助對象:凡設籍本鄉一年以上之嬰兒父親或母親,於嬰兒出生前設籍為本鄉鄉民,且實際 居住達一年以上者。 申請條件: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本鄉(芬園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於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 每胎補助8,000元(多胞胎者以胞數計) | 芬園鄉公所 社政課 049-2523968 | |
網址: | ||||
和美鎮 | ※補助對象: 新生兒於父母一方設籍並居住本鎮達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申請條件: 產婦生育後3個月內填具申請表、攜帶戶籍謄本(須有新生兒於本鎮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資料)、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向和美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提出申請。 | 符合前條條件者,每胎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10,000元整(二胞胎補助20,000 元、三胞胎補助30,000元)。 | 和美鎮公所 社會課 04-7560620-255 | |
網址:http: //town.chcg.gov.tw/hemei/07other/main.asp?main_id=5 | ||||
伸港鄉 | ※補助對象:設籍本鄉1年以上之產婦。 ※申請條件: 1.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但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2.設籍本鄉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或其生父與生母結婚,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生父設籍本鄉達一年以上且新生兒入籍本鄉者。 | 每胎補助5,000元 | 社政課 04-7982010 | |
網址: | ||||
鹿港鎮 | 產婦或夫妻其中一人設籍本鎮達三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無網址) | 每名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6,600元整 | 社會課04-7772006 轉1605 | |
秀水鄉 | 補助對象: 新生兒於出生後,於本鄉完成出生登記 並初設戶籍者。 申請條件: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2.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 3.國外出生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6個月內提出。 | 每胎補助5,000元 | 社會課 | |
網 址: | ||||
溪湖鎮 | 1.新生兒父母其中一人設籍本鎮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 出者。 2.新生兒出生後,於彰化縣溪湖鎮(以下簡稱本鎮)完成登記並初設戶籍於本鎮者。 3.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本鎮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其生父符合設籍本鎮滿一年以上者。 4.申請程序及期限: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攜帶申請人(產婦)及代理人身分証、印章,並檢附戶籍謄本,逕向本所社政課辦 理,逾期視同放棄。 5.依本要點申領婦女生育補助,如有偽造文書等相關情事,經查屬實,本所將追繳所領補助款並追究法律責任。 6.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7.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 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6,000元(雙胞胎以上按新生兒數計)。 | 溪湖鎮公所04-8852121 | |
網址: | ||||
田中鎮 | 1.新生兒父母一方設籍本鎮,並連續居住期間滿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 算,一年前即設籍本鎮者)。 2.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連續居住本鎮滿一年以上者 3.新生兒須初設戶籍於本鎮。 4.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 每胎3,000元整 | 社政課 04-8761122 轉238 | |
網址:http: // www.tienchun.gov.tw/form/index-1.php?m1=5&m2=44&id... | ||||
社頭鄉 | 1.發放對象以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2.本鄉婦女於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逕向本所申請。 | 每胎3000元、雙胞胎以上按新生兒數增給。 | 社頭鄉公所 04-8732621轉1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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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鎮 |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本鎮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鎮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補助金額以新兒數計。(無網址) | 社政課 04-8884166 轉58 | |
溪州鄉 |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溪州鄉(以下簡稱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6,000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溪州鄉公所社會課 04-8896100 轉1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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埤頭鄉 | 申請婦女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夫妻之一方或婦女設籍埤頭鄉滿一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2.新生兒出生後,在埤頭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 婦女生育每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雙胞胎補助10,000元整,以此類 推。 | 埤頭鄉公所社會課 04-8922117轉121 | |
網址:http: // www.pitou.gov.tw/ch/07service/ser_02_blist.asp?men... | ||||
竹塘鄉 | 1. 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3個月以上者(以 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2. 產婦本人服務於竹塘鄉內之公教機關,於服職期間生產者由服務機關出具服務証明比照辦理〈包含機關所有員工,不受設籍限制〉。 3. 產婦應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逾期視同放棄。 | 每生育1名發放生育補助金新台幣1萬元整(依胎數補助) | 竹塘鄉公所 民政課 8972001#113 | |
網址:http: // www.chutang.gov.tw/modules/tinyd2/index.php?id=9 | ||||
南投縣 | 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獎勵金:1.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 登記或設籍登記。2.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 連續滿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 第1胎獎勵新臺幣1萬元。 第2胎獎勵新臺幣1萬5千元。 第3胎(含)以上獎勵新臺幣2萬元。 第1胎為多胞胎者,第1位獎勵新臺幣1萬元,第2位獎勵新臺幣1萬5千元,第3位(含)以上獎勵新臺幣2萬元;如第2胎為多胞胎者,以第1位獎勵新臺幣1 萬5千元,第2位(含)以上獎勵新臺幣2萬元計算。 | 民政處 049-2222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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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市 | 1. 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連續滿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 新生兒需設籍於本市。 | 單胞胎補助3,000元。 雙胞胎補助6,000元。 | 南投市公所 2222110轉151 | |
網址:http: // www.ntc.gov.tw/form/index.asp?m=3&m1=5&m2=22&sid=9 | ||||
魚池鄉 | 一、補助對象: 新生兒在魚池鄉完成出生登記且設籍於本鄉。 二、申請條件: (一)第一胎(雙胞胎發給兩份,以此類推)發給生育獎助禮品乙份。 (二)第二胎以上者,每胎發給獎助金伍仟元整,自104年3月起修正實施。 | 第一胎發給生育獎助禮品乙份(嬰兒推車)(雙胞胎發給兩份,以此類推。), 第二胎以上者,每胎發給獎助金5,000元整。(無網址) | 魚池鄉公所 049-2895371轉45 | |
雲林縣 | 1.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制度,落實照顧婦女福利工 作,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2.補助生育津貼之對象為婦女生產新生兒時,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1年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3.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1)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 ※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4.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次預撥款執行完竣後2週內檢附發放統計表、發放清冊及申請書、領據、委託書、戶籍謄本,函送本府辦理核銷。 5.本府對各戶政事務所得不定期派員督導及查核發放生育津貼之情形。 6.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1.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 2.98.01.01至100.12.31(含)前出生之新生兒,每1位新生兒津貼6,000元;101.01.01(含)後出生之新生兒,每1位新生兒 津貼8,000元。 | 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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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 麥寮鄉 | 1.雲林縣麥寮鄉(以下簡稱本鄉)為配合政府人口政策,鼓勵鄉民養兒育女,提高本鄉新 生兒的出生率,以增加鄉內人口數,特制定本辦法。 2.申請新生兒禮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以上,且於101.06.01(含)以後出生,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1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 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發放金額如右。 4.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辦竣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各1份、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2)委託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及委託書外,另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5.新生兒應於出生後3個月內,由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向麥寮鄉公所社會課申請新生兒禮金,逾期則視同放棄。如經審核符合申領資格 者,由麥寮鄉公所發給新生兒禮金。 6.所需經費由麥寮鄉公所依本鄉每年新生兒概略出生人口數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仍繼續受理申請,其逾當年度預算額部份得以次年預算優先支 應。 7.本辦法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8.本辦法如遇上級機關再開辦同類補助項目時,應即請示上級機關解釋是否停止實施。 9.本辦法奉鄉長核定後自101.06.01起頒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每1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麥寮鄉公所 05-6932859 |
網址:http: // www.mlvillage.gov.tw/from/index.asp?m=3&m1=6&m2=52 | ||||
雲林縣 | 東勢鄉 | 1.雲林縣東勢鄉(以下簡稱本鄉)為支持家庭生育政策,落實照顧婦幼福利,減輕家庭經 濟負擔,厚植本鄉長期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2.申請初生兒禮金應於初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1年以上,且於102.01.01(含)以後出生,並登記設籍本鄉為準。 ※前項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再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1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 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發放金額如右。 4.申請者應備申請表、辦竣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各乙份、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受委託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及委託書外,另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 民身分證、印章。 5.申領本禮金應於初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向東勢鄉公所社會課申辦,逾期則視同放棄。 ※前項經審核符合申領資格者,由東勢鄉公所統一作業,於次月上旬造冊核發前1個月申請之本項禮金。 ※自102.01.01至公布施行前出生者之申請,比照本條之規定於3個月內為之。 ※針對未符合之申請案,另行函知申請者。 6.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經費來源,由東勢鄉公所依本鄉前2年之初生兒人數,概算翌年出生人口數加1成,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仍繼續受理申請, 其逾當年度預算額部份得以次年預算優先支應。 7.本自治條例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 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為計算單位,符合第2條規定之每一位初生兒補助10,000元。 | 東勢鄉公所 05-6991525 *25社會課 |
西螺鎮 | 1.西螺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貫徹憲法保障幼兒安全成長政策, 落實本鎮推展幼兒福利工作,補助新生兒營養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2.發給對象: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西螺鎮(以下簡稱本鎮)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鎮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設籍本鎮,係指設籍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3.申請事宜與發放程序如下: (1)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父母應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後2個月內,持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至本所提出申請,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攜帶 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如對補助金額有異議時,應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後3個月內提出聲明,逾期按原補助金額發放。 (2)母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位申領。 (3)母未設籍本鎮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其父(符合發放資格者)為受領人。 (4)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4.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要點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 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新生兒營養補助,本所 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5.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辦理。 6.若遇特殊情形,敘明具體原因專案簽奉鎮長核准 辦理。 | 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為計算單位,符合第2條規定之每一位初生兒補助新台幣5,000元 整。 | 西螺鎮公所 社會課 05-5863203 *607 | |
網址:http: //siluo.household.yunlin.gov.tw/news/news01_01.asp?m2=38&id=411 | ||||
嘉義縣 | 補助對象: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 月。) 申請條件: 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記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 每胎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比例增給。 | 嘉義縣社會局 05-3620900 分機2511 陳秀錦 | |
網址:http://www.sabcc.gov.tw |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 每胎補助3,000元,多胎者,補助費用依所生胎數計之。 | 義竹鄉公所05-3413512 承辦人 翁琬貞 | ||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鄉設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 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東石鄉公所 05-3732201轉23蔡小姐 | ||
網址:http: //yijhu.cyhg.gov.tw/service_3.asp | ||||
嘉義縣 | 產婦或其配偶須設籍滿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 1.每胎補助6,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2.第3胎(含第3胎以上)每月補助1,000元。 | 阿里山鄉公所05-2562547轉172 承辦員 汪玫玲 | |
網址:http: // www.alishan.gov.tw/from/index-1.asp?m=3&m1=6&m2= 22&gp=&sid=&keyword=&id=773 |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未設籍本鄉、或產婦為外籍,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大埔鄉公所 05-2521310轉11 柯亞君小姐 | ||
網址:http://www.dapu.gov.tw/? Page=BulletinDetail&Guid=87621984-e82b-6ba4-db44-e7256f59740b |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3.產婦係屬外籍新娘,礙於規定未能即時設籍本鄉,則依其配偶需設籍滿1年以上,並提出結婚時相關戶籍資料。(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且仍設籍中。) | 婦女生育第2位子女補助10,000元、第3位(含)以上子女補助20,000元 整。 | 鹿草鄉公所 05-3752711轉41陳小姐 | ||
網址: | ||||
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之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滿4個月之產婦,外籍(含大陸)產婦未取得國籍 者,其配偶需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 | 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依比例增給。 | 六腳鄉公所 05-3801121 轉105 陳小姐 | ||
網址:http: //lioujiao.cyhg.gov.tw/01job/05law.asp | ||||
1.新生兒於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前項第1款設籍滿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 婦女生育津貼每胎補助2,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津貼比例增加。 | 朴子市公所 05-3795102 轉49 許小姐 | ||
屏東縣 | 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請洽詢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 | 每人補助10,000元。 | 社會處 08-7320415 轉5339 林小姐 | |
網址:http: //ptlaw.pthg.gov.tw/NewsContent.aspx?id=100 | ||||
列冊中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請洽詢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 | 每人補助3,000元。 | 社會處 08-7320415 轉5339林小姐 | ||
網址: http://ptlaw.pthg.gov.tw/NewsContent.aspx?id=100 | ||||
屏東縣 | 東港鎮 | 1.新生兒設籍該鎮及其父母一方現設籍該鎮連續滿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 元。 | 東港鎮公所 08-8324131 轉132陳小姐 |
網址: | ||||
恆春鎮 | 1.凡父或母只要一方於民國103.07.01前設籍於本鎮而生育者。如遷出後再遷入 設籍滿一年者始可申請補助。 2.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第一胎新生兒補助30,000元,第3胎起補助50,000元。 | 恆春鎮公所(08)889-4418轉155白小姐 | |
網址:http: // www.hengchuen.gov.tw/FormsDownload.aspx | ||||
里港鄉 | 1.父母均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本鄉並實際居住,且父母其中一方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本鄉 達1年以上者。 2.新生兒出生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無網址) | 1.第1胎2萬元;第2胎5萬元;第3胎8萬元;第4胎以上10萬元。 2.做月子營養補助5,000元。 | 里港鄉公所 08-7752114 轉107何先生 | |
鹽埔鄉 | 1.夫妻一方設籍本鄉1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準)。 2.新生兒須設籍本鄉,且於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無網址) | 第1胎補助5,000元;第2胎補助10,000元;第3胎以上補助20,000元。 若為雙胞胎或多胞胎,每增1人依胎數金額發給。 | 鹽埔鄉公所 08-7932126 轉213施小姐 | |
崁頂鄉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 元。 | 崁頂鄉公所 08-8631144林小姐 | |
網址: | ||||
新埤鄉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且新生兒設籍該鄉。 2.婦女設籍該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即可申請,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1年者亦可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元。 | 新埤鄉公所 08-7973800 轉13 戴先生 | |
網 址: | ||||
枋山鄉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原設籍該鄉者遷回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無網址) |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枋山鄉公所 08-8761107 轉22陳小姐 | |
滿州鄉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原設籍該鄉者遷回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無網址) |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整。 | 滿州鄉公所 08-8801105 轉704陳小姐 | |
琉球鄉 | 1.產婦本人或配偶連續設籍該鄉滿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103年補助人數共計90人) (無網址)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元。(104.01.22出生後的新生兒,含 104.01.22) | 琉球鄉公所 08-8612405 轉118楊小姐 | |
來義鄉 | 1.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 2.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 3.申請人及其配偶為現職軍、公、教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 每位新生兒補助6,000元整。 | 來義鄉公所 08-7850251 轉126簡小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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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鄉 |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之婦女生育,並胎兒非死產且新生兒入籍本鄉 者。 2.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每1新生兒補助新台幣5仟元整,但已申領軍公教生育補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育津貼者,不予重複補助,並追繳 已受領之補助。 3.申請期限: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申請人戶籍謄本、印章向鄉公所社會課申請生育補助,逾期則視同放棄。 | 每一新生兒補助新台幣5,000元。(無網址) | 春日鄉公所 08-8782145 轉22洪小姐 | |
獅子鄉 | 1.產婦設籍該鄉6個月以上,18歲以上至65歲以下婦女,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 性交易而受孕者。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6個月者亦可提出申請。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3.婦女懷孕滿24週以上,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4.兼具領取低收入戶生育津貼、急難醫療救助之資格者,擇一領取。 | 每位新生兒補助6,000元。 | 獅子鄉公所 08-8771129 轉50洪小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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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鄉 |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任一方需設籍並繼續居住該鄉6個月以上;如係單身父、母,亦須 符合上列規定。 2.單親者,須與父母之任一方同戶籍,並設籍該鄉。 3.父母如曾設籍並出生該鄉者,則遷出再遷入僅需滿三個月以上即可。 4.已領取政府其他生育補助者(如軍、公、勞、農保等)將不予重複補助。 5.新生兒應於出生後三個月內,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規定文件向該鄉申請。 6.懷孕滿24週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等原因發生時,需檢附醫院出具之合法證明文件。 | 每位新生兒補助6,000元。 | 牡丹鄉公所 08-8831001 轉15莊小姐 | |
網址: | ||||
林邊鄉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6個月以上(若在該鄉出生並設籍者,遷回滿3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即可提出申請。(無網址)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元。 | 林邊鄉公所 08-8755123 轉1500白先生 | |
車城鄉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6個月以上(若在該鄉出生並設籍者,遷回滿3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即可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元。 | 車城鄉公所 08-8821001 轉308鍾小姐 | |
網址:http: //web.pthg.gov.tw/checheng/PublicInfo_Detail.aspx?s=3504&n= | ||||
臺東縣 | 補助對象: 凡在臺東縣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之產婦: 1. 產婦或生父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 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但其本國籍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以嬰兒出往前推算6個月)。 申請條件: 1. 凡符合前項規定之婦女或配偶得於生育新生兒後3個月內,以申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公室)確認並提出申請。 2. 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證明,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費(以一胎為限)。 3. 夫妻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轄區鄉(鎮、市)之戶政事務所為補助機關。 | 每胎補助5,000元,雙生以上者,按胞胎數增給。 | 民政處戶政科 089-343639 | |
網址:http: //tth.taitung.gov.tw/files/11-1000-111-1.php | ||||
花蓮縣 | 補助對象:本縣生育之婦女。 申請條件: 1.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達1年以上。 2. 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60日內) | 每胎補助1萬元,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 社會暨新聞處 婦幼科 03-8227171轉385 | |
網址:http: //sa.hl.gov.tw/files/11-1037-5750-1.php | ||||
花蓮縣 | 光復鄉 | 產婦設籍本鄉1年以上或產婦為外籍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1年以上 (無網址) 生育第三胎 生育第四胎(含以上) 生育雙胞胎 生育三胞胎 | 5,000 10,000 20,000 30,000 3 | 光復鄉公所 社會課 03-8702206 轉239 |
秀林鄉 | 補助對象 設籍本鄉並有下列情形者,依本辦法核發補助金: 1.產婦設籍於本鄉(除和平村外)3年以上且嬰兒登記本鄉戶籍。(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以本核發辦法實施生效日前其中申請人一方(或配偶)設籍本鄉(除和平村外)1年以上者。 申請條件 符合要件者每胎補助新臺幣1萬元(雙生以上者,補助金比例增給) | 符合要件者每胎補助10,000元。 | 秀林鄉 社會課 03-8612116 轉313 課員 呂愛美 | |
網址:http: // www.shlin.gov.tw/tw/service_sh.aspx | ||||
卓溪鄉 | 補助對象: 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十個月以上(新生兒自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 申請條件: 新生兒父或母,設籍十個月之認定:須嬰兒出生當日往前推算十個月前即已設籍本鄉者。 | 發給每位新生兒補助金額10,000元。 | 卓溪鄉 社會課 03-8883118 轉81 林軒綸 | |
澎湖縣 | 衛生局 | 1. 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2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2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2. 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3. 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內於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 第1胎:1萬元 第2胎:3萬元 第3胎:6萬元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 衛生局 06-9272162 轉256 |
網 址: | ||||
馬公市 | 1.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本市達6個月以上者。 2.新生兒在本市辦妥出生登記者。 3.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新臺幣1,600元。 | 馬公市公所社會課06-9272173#129 | |
網址: | ||||
湖西鄉 | 1.補助對象: 新生兒實際出生日期往前推算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2.申請條件: 新生兒出生2個月內得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整, 雙胞胎者補助20,000元整,依此類推。 | 湖西鄉公所 06-9921731 | |
網址:http://www.hs885.gov.tw/服 務專區/表單下載/社會課 | ||||
白沙鄉 | 1.補助對象:新生兒於實施期間出生 2.申請條件: 父母或一方於實施前一年即設籍本鄉,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本鄉者。 |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 | 白沙鄉公所 06-9931001 轉153 | |
網址:hhttp: // www.baisha.gov.tw/tw/CP.aspx?s=102&n=10062 | ||||
望安鄉 | 1.補助對象:本鄉鄉民。 2.申請條件: 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本鄉者,每人每次發給生育營養補助費新臺幣1萬元整,雙胞胎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整,依此類推。 |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望安鄉公所 06-9991311轉63 | |
網址:http: // www.wangan.gov.tw/tw/Forms_index.aspx?n=10063 | ||||
七美鄉 | 補助對象:設籍於本鄉滿4個月以上者。 申請條件: 1.父或母之一方設籍於本鄉者。 2.設籍於本鄉滿4個月以上者。 |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 | 七美鄉公所 06-9971007 | |
網址:http: // www.chimi.gov.tw/tw/Forms_index.aspx?n=10070 | ||||
基隆市 | 符合下列規定,於104.01.01(含)以後出生並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 記,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已設籍本市滿1年之未婚婦女。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市1年以上。 4.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胎補助20,000元。 | 民政處戶政科 02-24201122轉1611 各戶政事務所 中正區:02-24634911 七堵區:02-24568227 暖暖區:02-24575228 仁愛區:02-24328669 中山區:02-24242426 安樂區:02-24312159 信義區:02-242615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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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列冊之本市低收入戶婦女。 2.申請條件: 於事實發生2個月內檢附分娩證明、印章、領款收據、戶籍相關資料、低收入戶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經核定後將補助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 每胎補助10,200元。 | 社會處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02-24201122 轉22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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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1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1年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婦女生育津貼: (1)新生兒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前項設籍期間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但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以預產日為準。所稱新生兒之父母,並非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2.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配偶為申請人。 新生兒之父母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前項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 生育1胎補助新台幣1萬5千元、 第2胎以上每胎增加5千元, 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5萬元、3胞胎以上或第2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10萬元,並以生產日為準,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民政處 戶政科 03-5216121 轉236 | |
網址: | ||||
嘉義市 | 補助對象 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落實照顧婦女福利,補助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條件 1.婦女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1 年以上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 算1年。 2.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3.104.01.01~104.09.30出生之新生兒納入發放對 象,新生兒父親或母親需在新生兒出生前,設籍 本市滿6個月以上。 | 每生育一胎補助8,000元。 雙胞胎1萬8,000元 3胞胎以上(含三胞胎)3萬 元。 | 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05)2166032 (05)2254321 #155、157 | |
網址:http: // www.chiayi.gov.tw/web/social/allpage.asp?sn=200611... | ||||
金門縣 | 申請條件 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無論在金門縣或在外縣市生產,一律請於產後8個月內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申請方式, 請持相關文件至嬰兒之戶籍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 單胞胎補助2萬元。 雙胞胎補助6萬元。 三胞胎以上每胞胎補助4萬元。 | 社會處 082-318823 轉62562 | |
網址:http: // www.kinmen.gov.tw/Layout/sub_F/NodeTree.aspx?path=... | ||||
連江縣 | 補助對象: 1.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1年以上者。 2.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申請條件: 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向衛生局索取)、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3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 第1胎新台幣2萬元,第2胎5萬元,第3胎(含以上)8萬元。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8萬元計算之。 | 民政局社會課 0836-25022 林雨萱 | |
網址:http: // www.matsu.gov.tw/2008web/laws_index.php?id=6 |
資料來源參考:內政部、各縣市社會局/處、理財網、企鵝媽整理
生育補助|各職業或社會保險可申請之生育給付
類別 | 申請資格 | 補助金額 |
勞保年金 |
| 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後給與生育給付60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國民年金 | 分娩或早產者 | 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17,280元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 |
公教人員 |
| 2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軍人/軍眷生育補助 | 志願役官兵、編制內文職人員本人或配偶分娩者 | 每胎補助2個月薪俸額 |
農保年金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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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補助|婚前健康檢查、懷孕產檢補助、寶寶補助
婚前健康檢查 | ||
縣市 | 申請資格 | 補助金額 |
台北市 | 設籍於臺北市已結婚未生育第一胎之夫或妻 | 女性每案補助1,595元,男性每案補助655元 |
新北市 | 夫妻任一方設籍新北市,補助已結婚尚未懷第一胎之夫妻雙方 | 檢查項目全額免費 |
台中市 | 凡夫妻任一方設籍台中市且尚未生育第一胎者 | 除掛號費外,全部免費 |
嘉義市 | 凡設籍嘉義市將結婚或新婚未懷孕之男女 | 每案最高補助1,000 元 |
懷孕產檢補助 | ||
項目 | 申請資格 | 補助金額 |
健保產檢補助10次 | 懷孕婦女 | 免費 |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 | 設籍本國懷孕35週至37週之孕婦。 | 每案補助500元 |
羊膜穿刺補助金 | 年逾34歲或高風險孕婦 | 每案補助5000元 |
新住民未納健保前產前檢查 | 新住民懷孕婦女設籍前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 | 每胎以補助5次為上限,每次補助新台幣600元整 |
新北孕婦產檢補貼車資 | 設籍新北市的孕婦 | 10次產檢來回共20次的車資補貼,每次200元 |
寶寶補助 | ||
幼兒聽力篩檢 | 101年3月15日起出生3個月內之所有設籍本國之新生兒。 | 每案補助700元,每人限一次。 |
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 | 1~2歲幼兒 (101 -102年出生且滿年出生且滿 1歲以上 ) | 衛生所免收其他費用 |
兒童牙齒免費塗氟 | 未滿6歲兒童,每半年全額補助乙次;未滿12歲弱勢兒童,每三個月補助乙次 | 免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