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梅警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去年追捕企圖開車逃逸的羅姓通緝犯,朝羅男腿部開3槍制止,不料射穿羅男腿動脈,導致羅男大出血不治。最高法院認定葉男執法過當,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葉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
葉男辯稱,當時羅男開車加速要逃,倒車繞著他身邊轉了半圈,他左手正好靠在羅男沒關的駕駛座車門上,只有1、2秒時間反應,直覺先對空鳴槍一槍,再朝腿部開槍要制止羅男,根本沒料到這樣會打死人。
葉的辯護律師強調葉驥是毫無前科、認真盡責的好警員,羅男不但前科累累、因案被通緝,還有開車衝撞警員的紀錄,中彈後加速逃走延誤送醫,加上吸毒導致大出血,因而喪生,葉驥並無殺人或傷害致死的故意,且依法使用警械,無過失可言,「難道要被撞傷或撞死才能開槍?」請求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判他有罪定讞。
楊梅警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因開槍打死拒捕又倒車衝撞的通緝犯,判刑6個月。警政署今天舉行記者會提出5點聲明、1項呼籲,並重申警政署是全國員警後盾,站在同一陣線。
桃園市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員警葉驥對空鳴槍無效,開槍射擊駕車逃跑嫌犯大腿,嫌犯送醫後傷重不治,最高法院認定執法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定讞。判決一出,引起警界震撼。
警政署長陳國恩上午先以臉書表明支持警員葉驥,下午再舉行記者會說明立場,並由督察室主任耿繼文對外說明。
耿繼文表示,關於員警葉驥案,警政署有5點聲明、1項呼籲。
第一,經過調查,當時情境下用槍是正確;第二,警政署對於勇敢負責,努力維護治安的員警永遠支持;
第三,對於員警面對訴訟問題,會招集第三人成立「警察人員審議委員會」協助員警;
第四,號召警友成立專款專戶協助員警面對訴訟問題;第五,後續國賠會持續協助關心。
耿繼文表示,警政署永遠是員警後盾,也會和同仁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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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留言:
●法官:未來如果你執勤,你還是會做這樣的決定嗎?
警察:之後的事情我也不敢肯定,我只是做我自己該做的。但是如果是你被我攔下來,這槍是一定開的,而且不只一槍。
法官:不是啦,如果我現在再讓你一次機會,你會開槍射哪裡?
警察:謝謝法官再給我一次機會,我會毫不遲疑的射你媽!!
法官:不不不不,我的意思是說,再給你一次回到過去的機會,你會射哪裡?
警察:如果我回到過去,我會叫你爸射牆上….
幹…
●台灣不是美國 ,在台灣, 歹徒闖妳家妳失手勒死歹徒那新聞也是阿,
比比美國一樣民主但人家講求民宅自衛跟警察執法權在美國
你闖人家 家裡 他請妳吃子彈都不會有事台灣呢=.=?
壞的重重拿起, 輕輕放下, 好的, 輕輕拿起, 重重放下
幫歹徒說話的先想想 ,他不犯罪, 警察何必要開槍, 開槍打人不是像cs 那些槍戰滑鼠 點點點 那個開槍打人當下要多大勇氣
再說, 妳不犯罪, 警察會沒事拿槍找妳當靶子?? 人有人權沒錯 人人平等沒錯 但當你選擇犯罪時妳就放棄這權利了
不然為何要法規要國家要治安 如果犯罪的人 是被誣告那些另當別論 但事實確著的 還要講人權為何不回到石器時代 完全沒法規~
●我也認為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羅男帶傷逃逸應該已造成因果中斷;
儘管以客觀歸責理論探討,我不認為警方在嫌犯逃逸時對空鳴槍後射擊大腿是法所不容之風險。
另外,警方雖有過失,羅男對於是否即刻就醫具有支配可能性,應當排除警方之過失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