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首虎情婦一審獲刑12年,二審改判6年
原創 觀海解局 2017-05-25 23:40
(法制晚報記者 岳三猛)兩年前的4月7日,江蘇首虎、南京市長季建業因受賄1132萬餘元而獲刑15年。此後,他的妻女弟弟、下屬及關係密切商人相繼受到應有的懲處。
法晚·觀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悉,被認為是季建業最知名情婦的揚州環保局原局長金秋芬,因犯貪污受賄罪,於2016年6月2日被江蘇高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4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6月19日,金秋芬在揚州中院一審獲刑12年。至於因何改判,江蘇高院表示,是根據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罰修正案(九)》及兩高司法解釋,從舊兼從輕。
(金秋芬二審判決書)
中紀委曾找她談話配合調查
《檢察日報》曾刊文披露,季建業落馬後,他一手提拔的三名女幹部接受紀檢部門調查問詢。媒體報道稱,金秋芬是季建業最為知名的情婦。
法晚·觀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記者從金秋芬的二審判決書上看到,包括金秋芬本人在內,共有5個人提及季建業,並證實這隻江蘇首虎落馬之前中紀委曾找金秋芬談話,季建業落馬之後,她曾配合調查。
(金秋芬)
比如金秋芬供述稱,2013年6月前後,網上出現了其與季建業關係的新聞,中紀委的同志找其談話。4個月後,也就是10月17日,季建業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4年1月30日,他被開除黨籍。中紀委的通報稱,季建業不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親屬等人收受巨額財物,而且道德敗壞。
證人蔣某甲證實,2013年下半年,金秋芬配合中紀委調查季建業的事情後的一天,她讓其兌換3000美元。因為2011年11月,金秋芬參加江蘇省環保廳組織的去澳大利亞培訓,期間購物消費的錢都是美境公司解決的。
美境公司經理霍某表示,季建業被調查後,金秋芬害怕自己動用下屬公司公款用於個人消費的事被查出來,退了3000美元。
公開簡歷顯示,金秋芬出生於1962年,江蘇江陰人。曾任揚州市郊區雙橋鄉黨委書記、揚州市郊區(維揚區)副區長、維揚區常委。2007年起任揚州環保局長,並於2012年連任。
(季建業受審)
值得注意的是,季建業出生於1957年1月,比金秋芬大5歲。2001年7月至2009年8月間,他從崑山調往揚州,歷任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直到後來赴南京任市長。法院判決顯示,在揚州期間,季建業先後收受德豪公司董事長周克辛所送3000美元及2萬元購物卡。此外,他還先後九次收受吳中集團董事長朱天曉的財物,達241萬餘元。
二審時12年改判為6年
2014年6月,也就是季建業落馬8個月後,金秋芬也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1月9日上午,因涉嫌受賄、貪污罪,她在揚州中院受審。
檢方指控,金秋芬涉嫌收受他人錢物合計113萬餘元,並利用職務之便虛開發票貪污9萬元。當地媒體在庭審現場注意到,金秋芬稱自己工作期間多次幫人向有關單位負責人打招呼,是在職務範圍內應盡的職責,並表示從沒要求回報。
媒體還稱,金秋芬對個人形象頗為在意,受審時身穿灰色毛領大衣,頭髮梳理得整整齊齊,在回答相關問題時控制不住流下了淚水。
(金秋芬庭上哭泣)
對此,2015年2月16日,《中國紀檢監察報》發文《對待奢侈品 更應破除心魔》並指出,從“表哥”楊達才到“LV女王”江潤黎再到穿毛領大衣受審的金秋芬,其收入與穿戴的巨大反差,難免讓人起疑,而最後的調查也證實了種種猜想。
2015年6月19日,該案一審宣判。揚州中院認定受賄93萬餘元,判處有期徒刑11年;貪污92833元,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2萬元。此後金秋芬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10月20日,江蘇高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晚·觀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記者注意到,2016年6月2日,江蘇高院進行了終審宣判。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金秋芬穿毛領大衣受審)
二審審理期間,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金秋芬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決定,撤銷揚州中院判決,並以犯受賄罪判處金秋芬5年6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以犯貪污罪判處其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罰金45萬。
終審判決書顯示,金秋芬的刑期自2014年8月6日始,至2020年8月5日止。換言之,金秋芬58歲時出獄。
改判關鍵:二審期間刑九施行
既然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負責二審的江蘇高院為何將金秋芬的刑期從12年改判至6年?
答案就在《刑法修正案(九)》上,二審審理期間,即2015年11月1日,其開始施行。
(一)貪污、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金秋芬)
按照2016年4月兩高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
換句簡單的話說,貪官受賄金額以300萬為界,比它少3年以上10年以下,比它多則10年以上。
而《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5000元至5萬元,最高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5萬至10萬元,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10萬元和1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由此來看,受賄93萬餘元、貪污9萬餘元的金秋芬依法獲得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