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25萬港元捐款後,未有向立法會申報,他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黎智英於2012至2014年間向梁及社民連支付共205萬港元,其中25萬港元存入梁的個人戶口,而梁未曾向立法會申報該筆款項。
梁國雄在2014年1月在立法會審議捍衛編輯採訪獨立自主的動議時,提及有多個機構因受政治壓力而撤回在《蘋果日報》的廣告,梁國雄有參與該會議並且有投票。控方指,梁國雄在4年多來故意不申報,剝奪巿民對立法會議員實際及潛在利益衝突的知情權,影響公眾對立法會的信心。
控方亦指出,黎智英4次向梁國雄或社民連支付款項。第一次在2012年4月,黎智英開出9,500,200港元的支票,先存入其公明織造廠戶口,再從公明的戶口開出同等金額的支票予其助手MARK SIMON,SIMON再將款項分成4份不同的金額,開出分別以4個香港政黨收款人的本票,而本來給社民連的100萬港元則再拆細為3份,其中1份25萬港元支票開給梁國雄,而梁亦將該支票存入其私人戶口,再轉給其立法會議員辦事處會計唐婉清的戶口中。控方指,此筆25萬港元從未存入社民連的戶口中。
第二及第三次付款的情況與第一次類似,黎智英從私人戶口開出支票給SIMON,SIMON再開出本票5萬港元及50萬港元支票或本票交予梁國雄。梁於2012年11月將第二次的5萬港元存入個人戶口,之後再轉賬到社民連戶口;第三次的50萬港元,梁則於2013年11月存入個人戶口,之後並全數再轉往事務律師王學今的戶口。
第四次付款發生於2014年6月,黎智英從私人戶口開出50萬港元支票交給SIMON,SIMON再開出相同金額的本票予梁國雄,惟在當年7至8月期間,報章廣泛報道有關梁及其他人士涉嫌收受黎智英的款項一事後,梁在10月一度想將該本票存入社民連的戶口但遭銀行拒絕,梁之後退回本票,SIMON稍後再開出另一張50萬港元的本票予社民連。
2014年7月30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召開12次閉門會議,調查梁國雄涉嫌違反《議事規則》,未有申報他分別在2013年10月及2014年6月各收取黎智英各50萬港元的事,梁出席其中兩次會議,亦沒披露申報涉及本案的25萬港元,他只解釋將其中的50萬港元交予律師王學今,以應付社民連日後可能招致的訟費。
開案詞又指,梁國雄於2004至2016年期間,曾多次按《議事規則》向立法會遞交《議員個人利益登記表格》,但從未申報涉及本案的25萬港元款項,而他在2006至2015年間,曾5次在立法會或委員會會議上申報個人利益,但都是有關公共廣播服務政策、公屋及《議事規則》第49B(1)條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