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集 - 黃毓民 時事評論員
一對主張台灣獨立的情侶陳儀廷、陳妙婷,前年(二○一五)十月在二二八公園舉辦「十月淪陷 反殖焚旗」的活動,當眾燒毀了兩面中華民國國旗;此外,二人亦曾於前年十月十日國慶日清晨三時許,與四名男子一起到新北市永和區,以美工刀、剪刀,割斷懸掛在橋上的國,折斷旗桿。
去年底在法院一審被裁定「侮辱國旗罪」(刑法第一六○條)成立,判處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二萬元;陳等不服上訴,法院二審認定其行為係為表達反對中華民國存在的政治意見,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故無涉「侮辱國旗罪」,僅涉及毀損罪,又因被害人沒有提告,法院無權審理,因此判決無罪。
法院的裁決必然引起爭議,深藍的群眾也許會問:焚毀、割毀國旗非侮辱,莫非法官想換國旗、改國號不成?之後又會說「原來法院原來是民進黨開的」!
對於焚毀或割毀國旗只是表達政見,故無涉「侮辱國旗罪」,也沒有侮辱中華民國,矢志捍衛中華民國的人恐怕也這樣的會質疑法官的裁決:既然被告等表明「藉由這個行動證明中華民國沒有正當性」、「這面國旗不該出現在台灣,他代表殖民及壓迫的象徵」,那麼法官如何能得出「並非侮辱中華民國」的結論?究竟何種言論才是侮辱中華民國呢?
今年二月二十八日,「自由台灣黨」主席蔡丁貴在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焚燒中華民國國旗,已遭函送法辦,看來也會被判無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一六○條》的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毀、除去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可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罰金」;隨著台灣的民主發展,歷經三次政黨輪替,加上民進黨的「轉型正義」工程「無堅不摧」,所有中華民國的「圖騰」、「象徵」都逃不過被「毀」的命運,孫中山、蔣介石圖像固然要推倒,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早晚也會被拆除,焚燒中華民國國旗又算什麼?
一直以來,台灣都有人主張廢除《刑法第一六○條》,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
除開台灣朝野兩黨的意識形態鬥爭不輪,法院的相關裁決,足証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已成亞洲最民主最自由的國家。
然而,高舉言論自由大旗的綠營人士,同意焚燒國旗無罪,他們是不是應該也以同樣標準,質疑「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沒有正當性」,「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也是「代表殖民及壓迫的象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