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則司法新聞,台灣國成員2位陳姓情侶在前年國慶日當天,夥同友人持美工刀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割破10多面國旗,並折斷數根旗桿,各被新北地院簡易庭依侮辱國旗罪判拘20天,陳員不服上訴,二審認定3人是為表達反對中華民國存在的政治意見,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改判3人無罪。
陳員等人在法庭上辯稱,當天的行為只是為了表達對國家認同的意見,而且「不認為那是我國國旗,如果是…會用我的生命保護它」、「藉由這個行動證明中華民國沒有正當性!」
最後法官判決無罪的理由是考量案發後3人曾對外召開「十月淪陷、割旗反殖」記者會說明理念,認定3人毀損國旗的行為只是為了表達政治意見,不是在侮辱中華民國,而此政治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度保障,因此判3人無罪。
法官認為割破10多面國旗是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如此簡單的單純認定,未來是否產生後續效應,值得觀察。陳員等人割破10多面國旗是受《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他們不承認有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卻享受《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這又是何等的諷刺?
台灣的法理精神與國家認同愈來愈薄弱,行政與司法理應扮演矯正功能,事實卻又背道而馳。行政院對太陽花成員撤告,縱容破壞公署現行犯,如今司法又「擴大解釋」憲法言論自由。破壞公署無罪、割破國旗是言論自由,台灣的公理與是非真是國際「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