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開始後,老闆大概是怕被檢舉不給加班費, 於是從最傳統的打卡鐘打卡轉為電腦系統打卡。 隻要08:30分前上班登入系統,打卡的時間都隻會顯示為08:30, 下班不論時間多晚,下班時間都會強製顯示為18:00! 隻要不是8:30~18:00間登入,都會顯示「你自己自願加班與公司無關」的廢話, 還要按是才會給你登入... 政府不管怎麼做,這些慣老闆都總是有辦法應對...。 雖然本人幾乎不會加班,但感覺還是有點不舒服=___= 上班打卡時間差一分就給你扣全勤,下班超過時間卻不給你任何加班費... 真的是有夠慣老闆的,還要員工跟老闆共體時艱...都不心虛? 還好我不會在這太久的時間,所以也懶得檢舉,隻是想靠北一下。 感謝大家洗耳恭聽~ ------------------------------------- 網友回應: 我是公司人資 你們公司人資主管和法務該檢討了 上述所提早到或晚走,打卡時間隻會顯示8:30或18:00部分 已違反勞基法30條第六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依法可開罰。 另外最近有個法院判決,公司雖採加班申請製度,且未要求勞工加班, 勞工隻要留下「處理公事」,不論是否自願留下,或有無申請加班,僱主都應給付加班費 你們公司電腦打卡可以透過遠端嗎??? 不然我幫妳寫一個自動背景輸入打卡~~時間自訂, 上下班排程幫你打,還可以跟你打卡系統時間同步~~真是外出必備良藥~~~XD |
這老闆真笨,還留下證據.......勞檢立馬gg
勞基法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4)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