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著安全帽,穿著粉紅外套的阿嬤,機車停在小貨車旁,跑到一旁的水果攤買水果,被警方拍照舉發,並排臨時停車罰500元,讓她很不滿。
高雄市賴姓婦人今年6月騎機車去路邊買菜,機車停在貨車旁併排,被警方拍照,以「併排臨時停車」開罰500元。收到罰單的賴婦不滿,申訴說:「我只停5分鐘就騎走了!」要求撤銷罰單,結果警方改以「併排停車」罰2400元,因為停車時間超過3分鐘。
三民二交通組組長劉易鑫:「她只停了5分鐘,她覺得她並不是違規停車。」
阿嬤事後申訴,這樣開單有道理嗎?要求撤銷罰單,不申訴還好一申訴罰更重。
警方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但賴婦自述違規併排停車達5分鐘,所以不算是「併排臨時停車」,故改以「併排停車」開罰2400元。
警方表示,6月6日上午接獲檢舉,指三民區覺民路靠近果菜市場,有多部機車併排停車影響交通,員警到場發現,因部分機車車主不在現場,無法確定機車已併排停車達3分鐘以上,為避免爭議,員警均以「併排臨時停車」開罰500元。
賴婦於6月15日收到罰單後,6月22日發出申訴書強調,該處沒有畫紅線,她不知道不能停,況且「我只停了5分鐘就騎走了」,質疑開單不合理,要求撤銷罰單。
但警方看到「5分鐘」,毫不猶豫就改以「併排停車」開罰2400元,因為依規定只能3分鐘,賴婦自曝其短,警方只能依法行政,並解釋就算沒有紅線,也不能併排停車,已於6月底前發出「更正通知書」給賴婦。
原來臨時停車的定義以3分鐘為基準,一開始警方無法判斷她停多久,只是開並排臨時停車罰單,但因為阿嬤自己承認停車超過3分鐘,改罰2400元。
記者vs民眾:「幾分鐘以上就算並排停車,這我就不知道了。」記者周俐萱:「怎樣算並排,為了省錢有車格不停停在旁邊,這樣也算並排。」基本上只要看到停車格,不管是汽車、機車、腳踏車的車位,只要停靠在車位左右兩側,呈現平行或垂直狀態,都算並排,下一回停車,民眾還是乖一點遵守交通規則,別和荷包過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