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現在車子愈來愈多,要找停車位就愈來愈困難,所以也有人會選擇停在計時的停車場裡面,通常都是提供車子短期暫停,最長也不能超過一日,但是有人卻一停就是快一年...

示意圖,非當事人,以下皆同

新北市有一名張姓男子,用女友的名義買了台車,然後停在三重的一間停車場裡,也並沒有與停車場進行簽約,管理員如何勸離都仍然無效,一停就是停了344天,最後讓業者忍無可忍,一狀告上法院...

檢查官依據車籍所有人進行追查,發現車輛所有人是一名蔡姓女子,所以向她追討這344天高達6萬9的停車費,但是蔡姓女子立即喊冤,表示張姓男友雖然是以自己名義買車,但是她本人從來未曾開過這輛車,進入停車場的也不是她,所以她覺得自己不應該付這筆錢。

張姓男友出庭後也承認,開車停車的是他沒錯,但是會長時間停車是因為與停車場間的糾紛,他表示車子在停車場被人刮花,後照鏡還被打斷,因此他才要求停車場找出凶手,停車場卻說聯絡不到,張姓男子認為停車場要負保管之責,賠償車子損失,因此拒絕開走。

最後新北地院法官審酌兩人情形,判決租賃契約債權債務以當事人為主,應該執行停車契約與付款契約的並非擁有者蔡姓女子,而是開車與停車的張姓男子,所以最後判決停車場業者敗訴,蔡姓女子並不用賠償這筆款項。

此判決結果一出,也引起許多網友討論,正反兩極意見皆有,有網友覺得「車主還是要負連帶責任」、「法官這判決真的沒問題嗎?」但是也有網友覺得重點其實在找對人,「錢還是要賠阿,只是要找開車的當事人」

這個問題其實各種說法都有,所以到底是使用者還是擁有人該負責?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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