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公司販售劣油案,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認定強冠董事長葉文祥觸犯違反食安法及加重詐欺罪等285罪,判刑22年,其中5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這起案件源於,屏東一名老農於多年前發現位在屏東竹田鄉的一處地下油廠排出不明液體,向檢警檢舉查出是地下油行業者郭盈志(原名郭烈成)及其施姓司機收購動物飼料用油、皮革油等後,熬煉製成劣質油品供貨給強冠公司。
檢警查出,葉文祥、戴啟川涉嫌以每公斤新台幣26 元至30元的價格購買後,製成「全統香豬油」等產品,再以每公斤40元至55元價格販售給285家下游廠商,不法獲利超過4000萬元。
屏東地方法院在民國104年7月,依違反食安法及加重詐欺罪各判葉文祥、戴啟川徒刑20年,兩人其中5年可易科罰金,並對強冠公司併科罰金5000萬元;郭盈志判刑12年、施姓司機判刑8年。葉文祥等人不服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去年8月審結此案,改認定葉文祥觸犯285罪,判他22年徒刑,其中5年可易科罰金;戴啟川判18年,其中4年可易科罰金。
此外,強冠公司加重裁處罰金1億2000萬元,另依新法規定沒收犯罪所得8150多萬元;郭盈志9罪判處宣告刑總計23年6個月,施姓司機改判徒刑2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全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葉文祥、戴啟川的上訴理由,不是上訴第三審的合法理由,因此今天駁回葉、戴的上訴;原判決關於郭盈志、施姓司機部分,最高法院認為這部分理由不完備、矛盾,應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