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債留台灣、錢進大陸」的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涉嫌侵占東鼎公司4億668萬元,因陳逃亡大陸14年未歸,去年獲台北地院判決免訴確定,但台北地檢署援引刑法沒收新制,認為陳沒收時效尚未期滿,上月向北院聲請單獨沒收陳4億668萬元犯罪所得;但北院認為陳追訴時效已完成,不能另行沒收,駁回聲請,北檢不服,已提起抗告。
北檢表示,陳由豪1996年設立東鼎液化瓦斯公司,為紓解個人財務困境,假藉支應東鼎取得觀塘工業港、區設置的籌備費用,自1997年11月14日至2002年9月27日,指示員工以「暫付款」科目填製「報支申請通知單」會計憑證,陸續侵吞東鼎公款4億668萬3745元。
沒收追訴 不得分割
北檢2005年偵結,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陳由豪等多人,但陳由豪早在2003年潛逃大陸未到庭受審,台北地院去年9月12日以追訴時效完成,判陳免訴並於去年11月免訴確定。
檢方認為,陳由豪涉及業務侵占罪,最高法定刑度是5年,沒收時效則為20年,而陳由豪犯罪終了日為2002年9月27日,沒收時效迄今尚未完成,因此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
但法院認為,去年7月施行的刑法沒收新制,刑法雖就沒收有所修正,但規定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刑法第80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北檢不服 已提抗告
法院強調,依刑法新制規定,對於犯罪行為所生沒收時效,必須對應所犯之罪的追訴時效,若所犯之罪的追訴時效已完成,國家不能再對該犯罪為追訴。由於陳的追訴權時效早已完成,其沒收時效亦應完成,沒收時效得與被告犯行之追訴權時效,不能割裂處理,認定檢方聲請無理由,因此駁回其聲請。
北檢不服,已決定向高院提起抗告,由高院解決此一法律見解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