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超市內,70歲的孫女士在攙扶摔倒的李女士過程中也摔倒受傷,從而將超市和李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判超市無責、李女士賠償2.6萬餘元。此案曝光後引起爭議。
原告孫女士委託代理人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雲以未被授權為由,未向每日人物提供事件細節。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亞中則認為,若孫女士是自行摔倒,李女士並未從孫女士的幫扶中獲益,李女士連適當賠償責任也不用承擔。
扶人受傷,法院判受助者賠償2多萬元
2016年7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區美廉美超市(白紙坊店)內,70歲的孫女士在乘坐下行電梯時看見李女士及其孫女摔倒在左側上行電梯上,跑過去攙扶,結果自己也摔倒,造成胸椎骨折。為此,孫女士將北京美廉美連鎖商業有限公司及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萬餘元。
2017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認定:超市方面無責,李女士需在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孫女士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6萬餘元。
從法院判決書中獲悉,法院認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因孫女士在“攙扶過程中自己受到損害”,李女士“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而關於超市方面,孫女士仍要求其承擔賠償,但“缺乏相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如何摔倒:原被告說法不一,判決解釋模糊
在判決書陳述中,原被告對事件細節的描述不一。關於孫女士是如何摔倒的,雙方說法出入很大。
“扶人者”孫女士自稱,在攙扶被告過程中,因被告“較為慌亂”,不慎將自己撞倒。
“被扶者”李女士辯稱,自己是被走在前面的兒子扶起,“我們摔倒在地的時候就沒見過被答辯人(指孫女士),也沒有任何別的人有幫扶的舉動。”又稱從超市監控畫面看,她們兩人“幾乎同時倒地,不存在肢體上的接觸”。
法院判決書上和接警記錄上均未明確說明兩者是否有肢體接觸,也未提到監控錄像中的內容。
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為,孫女士“在扶梯入口處攙扶跌倒的李連雨,這期間,孫某跌坐在地受傷不起。”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紙坊派出所接處警記錄內容為:“報警人(指李女士)帶其小孫女到超市上樓梯時,不小心摔了一跤,一老太太(指孫女士)幫忙扶起來的時候不慎把腰扭了”。
王亞中律師認為被告李女士敗訴的原因可能與“沒有聘請律師有一定的關係”。民事訴訟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告提供了監控錄像來支持自己的主張,被告並未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
王亞中稱:“事實上,被告本可以申請將原告提供的監控錄像作為自己的反駁證據向法院提交,來證明孫老太救助李某摔倒時雙方並無肢體接觸。”
焦點1:受助者是否是侵權者
據判決書援引的法條,本案判決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主要依據是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王亞中律師認為此案的爭議是:受助者李女士是否同時為侵權者。判決書將李女士認定為侵權人,由李女士對孫女士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李女士是孫女士幫扶的對象,是受益人。侵權人實際上是應對電梯質量負責的電梯廠商或者是對乘梯人負有提醒、警示、救助義務的美廉美超市。”
王亞中律師認為,李女士不需要對孫女士的摔倒擔責。“而是否應該賠償,要看李女士是否因孫女士的救助而獲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受益人在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應當給予被侵權人適當補償。“這個適當補償,從情理來判斷,不應該超過受益的範圍。從邏輯上來判斷,適當補償責任,應該是次要責任,不能是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假如孫女士並未扶到李女士就已自行摔倒,李女士並未從孫女士的幫扶中獲益,也不能成為受益人。那麼,李女士連適當賠償責任也不用承擔,完全無責。”王亞中說。
焦點2:超市是否應負有責任和義務
被告李女士認為美廉美超市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稱110警察和其他在場人士“都目睹了超市員工在滾梯上搬運大件貨物的行為”,“電梯超額負重被壓得嘎嘎作響”。她認為這“導致滾梯運行不穩定”,是她們摔倒的因素。
原告孫女士稱“電梯處無工作人員也未配備安全人員,更無任何安全警示”,事故發生後超市也未給予任何救助,應對自己進行賠償,但被法院駁回。
涉事超市的客服部劉經理對媒體稱不會用電梯運貨,且電梯每年都會進行安全維護和檢修,對電梯存在隱患予以否認。
對此,王中亞律師認為,在本案中,超市負有“提供質量合格的電梯,在醒目位置貼有(老人和小孩乘梯,應有成年家屬陪同)警示標識,事發後第一時間救助受害人”等作為一個企業對進店消費的客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沒有盡到義務,則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