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中)前年獲判無罪後與母親(右)相擁而泣。(中時電子報資料圖片)
台灣男子徐自強22年前捲入房產業者黃春樹綁架勒索、撕票案,歷經9次死刑判決、2次無期徒刑判決、5次非常上訴,還有監察院調查、大法官釋憲後,於2015年9月更九審首次獲判無罪,檢方上訴去年10月被最高法院駁回,徐自強獲判無罪確定。在獄中度過16年的徐自強,今年聲請刑事補償,周四(9日)獲高等法院裁准補償2812萬元新台幣(約730萬港元),打破台灣刑事補償金非執行死刑的最高紀錄。
徐自強獲判無罪後,今年7月向高院聲請刑事補償,以被羈押5628天,一天請求補償最高額的5000元新台幣(約1300港元)。
合議庭認為,羈押是將人從家庭、社會、職業生活中隔離,拘禁在看守所、長期拘束其行動,令人喪失人身自由,不但在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影響也很重大,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徐自強在羈押前有正常工作、經濟狀況穩定。徐自強被羈押時只有26 歲,正值青壯年時期,家中除妻子外,兒子也剛入讀小學。徐自強因被羈押,喪失人身自由,家庭失序、事業中斷,更因多次經法院判處死刑,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之恐懼及痛苦。
徐自強獲釋時已43歲,經長達近16年羈押,已失去人生最精華的部分。合議庭認為,徐自強歷時20年訴訟煎熬,羈押期間又受財產上損害、精神上痛苦、名譽受損、自由受拘束,故認定徐自強聲請的每日最高補償為適當。合議庭認為,徐自強自1996年6月24日起至2012年5月18日,共羈押5808日,扣除他涉及賭博案執行184日,徐因本案共羈押5624日,判補償2812萬元新台幣(約730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