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新工分隊消防員林永軒因搶救昇陽光電廠房火警時,不幸殉職,當時內政部長葉俊榮至靈堂弔唁並慰問家屬時,承諾將盡全力以因公殉職辦理。但如今卻傳出,消防署一紙公文將林永軒定義為「因公死亡」,讓不少消防員感到心寒。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因公殉職」必須符合執勤職務時已有危難事故發生、執勤職務現場是高度可能死亡環境,以及明知有生命危險仍奮不顧身等3大要件,若未符合這3要件,只要是在執勤職務時喪生,都僅屬「因公死亡」,兩者最大的差別就是在撫恤金,因公殉職撫恤金最高約2千萬,因公死亡只有約1千4百萬而已。
《鏡週刊》報導,消防署在本月3日發出的特急件,上頭寫著「林永軒因公死亡」,而非因公殉職。這紙公文在消防弟兄間流傳,不少人覺得心痛,不解在火場喪命竟不能列殉職,更有人質疑政府連買命錢都要苛扣。對此消防署強調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政府對遺族的撫卹分為「病故或意外死亡」及「因公死亡」,因公死亡中包含因公殉職,目前林永軒的撫卹正朝「殉職」方向處理。
國道六隊員員警陳啟瑞、楊於辰前往現場處理箱型車爆胎事件時,遭到後方不慎追撞,陳啟瑞搶救後死亡。
8月7日時,一廂型車在國道三號爆胎,國道六隊員員警陳啟瑞、楊於辰前往處理卻遭到拖板車追撞,陳啟瑞在消防人員急救時口鼻噴血,經搶救無效後死亡,讓同仁感嘆「痛失一位好警察」。
但警政署長在14日告別式時受訪,疑似口誤稱陳啟瑞是「因公死亡」而不是「因公殉職」,這樣的發言立刻引起軒然大波。陳啟瑞同事的不滿,在15日PO了陳啟瑞的血衣上《爆料公社》投訴,認為高速公路上沒有任何一處是安全的,國道警察的出勤即是「冒險犯難」,並質疑這不是因公殉職,什麼才是因公殉職?
16日署長室粉絲團即時做出回應滅火,強調已要求國道警察局,將陳啟瑞案件以因公殉職陳報警政署,辦理後續撫卹事宜,並將請警政署「因公殉職審查小組」從寬審認,但到底「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的認定是什麼?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而要符合因公殉職,要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一款「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的條件,而要認定為冒險犯難必須符合三大要件,分別是:
一、執勤職務時已有危難事故發生
二、執勤職務現場是高度可能讓救災人員死亡環境
三、明知有生命危險仍奮不顧身。
未符合這3要件,只是在執勤職務時喪生的,都屬於因公死亡。兩者在撫恤金部分也有相當落差,因公殉職撫恤金最高約2千萬,因公死亡只有約1千4百萬而已。
提供各位兩則因公殉職案例參考:
2007年消防署政風室主任南下嘉義執行公務時在國道發生車禍,不幸死亡。此案為因公殉職結案。
2013年內政部移民署派駐陸委會香港辦事處服務組副組長在香港練習劃龍舟時,突然休克,搶救後仍宣告不治。此案為因公殉職結案。============================================================================
再給各位三則因公死亡案例參考:2009年花蓮縣消防局邱姓隊員前年底摸黑到海邊救人,現場因照明不足,他爬上消波堤時,絆到梯階跌落七公尺深箱涵死亡。事後消防署依因公殉職予以從優撫卹,但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核,都認為邱逸青是不小心摔死,不符「冒險犯難」標準,只依因公死亡撫卹。
2011年台東縣消防局李姓隊員執行為民服務摘蜂窩時被虎頭蜂螫傷死亡,因為民服務勤務並非法定勤務,所以銓敘部認定只能算因公死亡,不算因公殉職。
2012年屏東縣消防局陳姓小隊長,為民服務捕蛇後返隊途中遭酒駕撞死,也不算殉職,銓敘部認定是因公死亡。==============================================================================
政風室主任、服務處副組長因公死亡才能叫因公殉職;基層隊員跟小隊長因公死亡就真的只是因公死亡。包含上一篇分享的捨身救乘客的火車車長,不也是打官司才得到因公殉職嗎?
不然你跟我說國道車禍跟劃龍舟休克,符合哪個因公殉職要件?
再提供一個數據給大家這14年內,台灣已經死了43名消防員。折損率還不夠高啊?全台才14000個消防員而已!
-- 官大講話聲音大; 官小講話算三小。
文字遊戲玩不膩到底是哪隻豬訂的法規
我看是要你們主管單位因腦殘死亡才能算因公殉職吧!
連命都賣了還要做功德消業障?好Da心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