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新工分隊消防員林永軒因搶救昇陽光電廠房火警時,不幸殉職,當時內政部長葉俊榮至靈堂弔唁並慰問家屬時,承諾將盡全力以因公殉職辦理。但如今卻傳出,消防署一紙公文將林永軒定義為「因公死亡」,讓不少消防員感到心寒。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因公殉職」必須符合執勤職務時已有危難事故發生、執勤職務現場是高度可能死亡環境,以及明知有生命危險仍奮不顧身等3大要件,若未符合這3要件,只要是在執勤職務時喪生,都僅屬「因公死亡」,兩者最大的差別就是在撫恤金,因公殉職撫恤金最高約2千萬,因公死亡只有約1千4百萬而已。
《鏡週刊》報導,消防署在本月3日發出的特急件,上頭寫著「林永軒因公死亡」,而非因公殉職。這紙公文在消防弟兄間流傳,不少人覺得心痛,不解在火場喪命竟不能列殉職,更有人質疑政府連買命錢都要苛扣。對此消防署強調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政府對遺族的撫卹分為「病故或意外死亡」及「因公死亡」,因公死亡中包含因公殉職,目前林永軒的撫卹正朝「殉職」方向處理。
國道六隊員員警陳啟瑞、楊於辰前往現場處理箱型車爆胎事件時,遭到後方不慎追撞,陳啟瑞搶救後死亡。
8月7日時,一廂型車在國道三號爆胎,國道六隊員員警陳啟瑞、楊於辰前往處理卻遭到拖板車追撞,陳啟瑞在消防人員急救時口鼻噴血,經搶救無效後死亡,讓同仁感嘆「痛失一位好員警」。
但警政署長在14日告別式時受訪,疑似口誤稱陳啟瑞是「因公死亡」而不是「因公殉職」,這樣的發言立刻引起軒然大波。陳啟瑞同事的不滿,在15日PO了陳啟瑞的血衣上《爆料公社》投訴,認為高速公路上沒有任何一處是安全的,國道員警的出勤即是「冒險犯難」,並質疑這不是因公殉職,什麼才是因公殉職?
16日署長室粉絲團即時做出回應滅火,強調已要求國道警察局,將陳啟瑞案件以因公殉職陳報警政署,辦理後續撫卹事宜,並將請警政署「因公殉職審查小組」從寬審認,但到底「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的認定是什麼?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而要符合因公殉職,要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一款「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的條件,而要認定為冒險犯難必須符合三大要件,分別是:
一、執勤職務時已有危難事故發生
二、執勤職務現場是高度可能讓救災人員死亡環境
三、明知有生命危險仍奮不顧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