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於106年11月15日所公佈的「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作業要點」旅行公會全聯會,針對其中第四項第三條,七天六夜以上的行程需更換駕駛一項提出異議!
台灣大多數地接旅行社所使用的交通工具都是租用遊覽車公司車輛,旅行社本身並不具備運輸的專業及功能!
該項規定,事實上是由公路總局規範遊覽車業者,針對司機工時差勤休假依勞基法與汽車運輸業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本會理事長蕭博仁表示,支持公路總局依法行政,保障司機工作權益與旅客安全。
但是不應將此責任加諸在旅行業,未來若發生違規事件,便連帶處分旅行業者,規範顯有不公,車輛排班派休權責不在旅行社,旅行團用車也不侷限在大陸入境旅行團,希望觀光局在制定規章的同時,能夠與相關的業者充分溝通與協調。
全聯會表示,樂見對於市場秩序能做到有效、積極的管理。但對於不合理、不適當的規定,該會秉持專業的考量提出意見及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