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旗下彰化廠「M22鍋爐汽電共生程序」,被彰化縣政府追溯重罰12.44億元,台化不服今日發布將對該裁罰處分,依法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並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對此,彰化縣政府環保局今日下午表示,縣府裁處台化罰鍰12.44億元,認為此裁量,應屬適法。
有關台化公司操作M22製程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情事,應依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裁罰。依M22汽電共生設備的生煤使用量,占全部汽電共生設備用煤量總和比例,推算97年1月至99年12月期間M22製程的發電量應為15.72億度。因此,台化公司M22製程97年1月至105年9月的總發電量為48.87億度。
關於台化M22製程售電獲利,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起所公告汽電共生最低購電價格為每度1.92元計算,M22製程於97年1月至105年9月的售電營收合計應達逾93.83億元。
縣府參考財政部歷年來所公布「同業利潤標準」中關於「電力供應業」的淨利率均為17%,據此推估上開期間所獲稅前售電利益應為15.95億元;另依「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加計期間所生的孳息等多項因素之後,故台化因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操作M22製程所獲利益,核算金額為13.37億元。
最後縣府考量推估台化公司所獲利益龐大、推估獲利存有誤差、台化公司為全國首屈一指資力雄厚上市公司、故意違反規定、燃燒品質較差生煤對環境及公眾健康所生不良影響等因素,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裁處台化罰鍰12.44億元,裁量應屬適法。
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機組裝置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88年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自91年3月起開始操作M22(G8)汽電共生機組,依據前揭環境影響說明書表,已明確載明G8汽電共生機組所擬使用生煤的成分要求,即發熱量6,000Kcal/Kg、總水份10%、固有水份2.6%、灰份13.8%、揮發份31.2%、硫份0.87%,及固定碳比例54.3%。
環保署105年9月2日函文亦認為,上開環境影響說明書表所載生煤成分要求,為台化應切實依規定使用一定品質標準生煤的承諾,屬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所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切實執行內容。
惟經彰化縣政府調查,依據台化公司所申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的購買情形紀錄表」所檢附的生煤樣品成分分析證明書資料顯示,自97年起所檢附生煤進口資料,及彰縣環境保護局105年9月29日派員至台化彰化廠進行生煤抽檢發現,台化公司所使用生煤的成分,在總水份、固有水份、灰份、揮發份、固定碳、含硫份有部分,或全部不符環說書表的生煤成分要求所載的情形,所使用生煤成分已逾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內容範圍。
由於此案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彰化縣政府105年12月7日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以30萬元罰鍰在案。
另依環保署106年3月10日的訴願決定書所指稱,台化使用生煤成分已逾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內容範圍,爰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裁處,並命訴願人限期改善。
縣府當初調查台化自97年1月以來長期持續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直接所得利益龐大,遠逾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所定法定罰鍰上限150萬元。
但彰化縣政府原裁罰處分未考量台化公司不法利得數額,僅裁處台化公司法定罰鍰下限30萬元,原裁罰處分顯有裁量怠惰的違法。因此,彰化縣政府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之,並依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2項規定,就台化公司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數額,另為適法裁罰處分,才有上述重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