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保險方式進行財務規劃,財政部表示,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在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應計入受益人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並與綜合所得淨額合併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裁處3倍以下罰鍰。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2006年起實施,其所訂立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若受益人及要保人不屬同一人,則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若屬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以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在2009年6月2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以其本人為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向人壽保險公司購買1張6年期人壽保險保險單,之後甲君在2011年2月10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乙君。
保險公司在2015年6月21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計1,500萬元,因該保險金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的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但受益人乙君漏未將該筆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按應補徵稅額裁處罰鍰5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