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 遇劫杀匪看情况 自卫 谋杀 一线之差
(八打灵再也2日讯)登嘉楼一名巫裔男子早前在住家刺死一名企图爆窃的匪徒,结果被控谋杀罪名,案件引起千层浪。法律专家表示,“自卫”与“谋杀”只是一线之差,虽然法律允许公众行使自卫权利,但阐明过度使用武力即属违法,因此公众必须在合理情况下,使用适当的武力进行自卫,以免惹祸上身。
《星报》引述高级联邦律师依沙尤索夫的谈话指出,我国的刑事法典第96和97条文已清楚列明公众有权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其中96条文指出,公众行使自卫权利并非一项罪名,而97条文也写明,每个人都有自卫权,以免遭受身体上的伤害,或阻止财物遭到偷窃、抢劫或破坏等。
“不过,第99(4)条文却指出,公众不得使用超过当时情况所需的武力来进行自卫,否则即属违法。”
他举例,当某人遭歹徒以木板袭击而使用枪械击毙对方,因一般木板不足以对一名成年人带来严重的生命威胁,因此不足以让事主拥有自卫杀死对方的合法理由。反之,若事主身边带着3名小孩,那就足以构成自卫杀人的理由,因木板可对小孩带来生命危险。
一刀刺毙算是自卫
刑事辩护律师斯里坎比莱也举例,屋主被持刀的匪徒攻击时,若一刀将匪徒刺死即算是自卫,但如果屋主连捅匪徒3至4刀,即可被解读为蓄意谋杀对方,即可被控谋杀。
前律师公会主席拉古纳则说,通常大马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会以常理角度出发,有许多案件的被告最终都被允许使用自卫权利而无罪释放。而在大部分案例中,一旦被告遇上持刀闯入屋内抢劫的匪徒,法官就已认为足以构成被告行使武力自卫权的理由。
去年12月7日,50岁的莫哈末祖基菲里和妻子在登嘉楼吉利地(Kerteh)的熟食档口,看见2名陌生男子乘坐摩多驶往其住家方向,觉得对方形迹可疑而上前查看。岂料对方发现祖基菲里上前后,其中一人突然手持不明物体扑向他,祖基菲里见状后即取出一把匕首刺向对方。
另一人见状后也上前扑向祖基菲里,但也同样被他捅了一刀。首名被刺的男子过后乘坐摩多逃走,而次名被捅的男子则越过马路逃跑,最后倒毙在路肩上,而祖基菲里却被援引谋杀罪名提控,事件后来引起网络一片舆论,更有社运份子发动“拯救祖基菲里”运动,要求检控单位释放自卫杀人的祖基菲里,或改援引较轻微的罪名进行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