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的合法性,以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的歷史教訓,未來出現在公共建築或場所的紀念或緬懷威權統治者的象徵,將會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我國推動轉型正義邁出第一哩路!立法院今晚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未來行政院轄下的促轉會,將針對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不法行為與結果,負責規畫、推動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若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的機關、團體、事業或人員,最高處50萬元罰鍰。
「促轉條例」明定的威權統治時期,是指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促轉會屬二級獨立的任務型機關,主要規畫、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以及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的合法性,以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的歷史教訓,未來出現在公共建築或場所的紀念或緬懷威權統治者的象徵,將會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此外,「促轉條例」的最大變革,除了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的名譽及權利損害,受難者曾因威權時期遭受不法的司法有罪判決案件,在條例施行日起,其主刑、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的宣告,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
上述條文是針對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的受難者。或經促轉會或當事人聲請、而認定屬應予平復不法的刑事有罪判決者;相關前科紀錄,也應塗銷。
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三讀條文明定,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照徵集的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的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三讀條文明定,促轉會可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的辦公處所等,進行調查或勘驗;必要時,可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若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但如果促轉會未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受調查者可拒絕其要求。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條文明定必須通報促轉會,經審定後,應移歸為國家檔案。若毀棄、損壞或隱匿由政府機關、政黨等掌管的政治檔案,或導致無法堪用,最高處5年以下徒刑;未遂犯也罰。
若不服促轉會的行政處分,可在收受處分書後30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者,可在收到決定書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讀條文也明定,促轉會設置委員9人,其中包括主委及副主委各一名(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專任委員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全體委員中,同政黨的人數不可超過3人;同性別的人數不可少於3人。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則不可兼任促轉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