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堪稱是台灣第一!一名四十歲的張姓男子,去年酒後騎車被警方查獲,並依公危移送偵辦。不過法官在審理時卻發現,設籍台東的張姓男子,十二年來被查獲十二次酒駕,而且查獲地點散佈各個縣市。由於一再犯錯都不改,法官最後依公共危險罪名,重判張姓男子一年有期徒刑。(彭清仁報導)
苗栗縣警方去年查獲設籍在台東縣的四十歲張姓男子,酒後騎車還沒帶安全帽,張姓男子被帶回警局時愁容滿面,警方當時還安慰張姓男子,通常三次以上酒駕才會判有期徒刑,殊不知張姓男子已有十二次的酒駕紀錄。警方移送時打刑案記錄,才發覺張姓男子是酒駕累犯,之前已經累計入監服刑四年九個月,足跡遍佈全台從南到北許多縣市,之後又被查獲酒駕,被判刑十一個月,但張姓男子並未報到執行,通緝期間則跑到苗栗縣當粗工維生。張姓男子向警方供稱,九十三年起就當工地粗工,下了班一定要小酌一下,酒癮難以戒除。
全案苗栗地院在審理時,法官看到張姓男子十二年被查獲十二次酒駕也傻眼,真的是屢勸不聽,被關也不改。這回法官則是依公共危險罪名,判張姓男子一年的有期徒刑,至少被關的一年絕對不會有酒駕的記錄。據了解,新竹地院曾經和法官溝通,酒駕累犯一定要強制到醫院戒除酒癮,只是效果不佳,不少累犯對酒還是難以完全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