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有重大進展,經濟部擬加嚴礦權展延審核標準。立院今(27)日續審礦業法修正草案,經濟部初步規劃,礦權展延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提出關礦計畫。
今早,針對礦權展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礦業用地,引發立委爭執,立委林淑芬堅持礦權展延應該重新核定礦業用地,經濟部則認為對業者衝擊大,最終雙方各退一步,加嚴礦權展延標準。
經濟部常務次長王美花表示,初步規劃會在礦業法第31條增加款項,增加第六款私有地一定要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第七款新增公有地也需要取得同意;第八款第43之1其他權益也要拿到同意;第九款新增展延要提出關礦計畫。
王美花進一步指出,同時必須新增例外但書,若業者是因「不可歸責」原因,應排除;若只拿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只能展延取得同意部份;另外,許多能源礦位於西部地區,多經過私有土地,要另外處理。
最後,現行做法土地主管機關通常是等業者取得礦權展延後再核發同意書,新作法等於程序相反,還要再和主管機關討論執行上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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