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再為邱和順案聲請釋憲。(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死刑犯邱和順遭判死刑定讞後,民間司改會認為當時他在偵查中遭上銬取供,之後院檢又依法壟斷鑑定權利,最後更以朗讀筆錄的方式代替當庭訊問證人,形同法官洗證據,有諸多違憲之處。因此義務律師團9日到司法院提出3份釋憲聲請書,希望大法官能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邱和順因犯下1987年11月間的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與同年12月的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1988年起遭到羈押,案經最高法院11次撤銷發回,一直到2011年7月,最高法院採信高院更11審見解,將邱判處死刑定讞。邱在判刑定讞前,羈押超過23年創下司法紀錄;此外,邱至今仍未伏法,在監所中已經待了近30年。
而民間司改會認為本案有多處違憲之處,包含當時檢警偵查期間,將邱上銬取供,司改會認為上銬的行為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因此取得的被告自白不具有任意性,所以聲請大法官宣告《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違憲。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98、208條規定,使法官、檢察官獨攬鑑定權,被告不能囑託其他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造成判決結果不利。司改會認為這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對等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此這次也一併聲請釋憲。而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強調直接審理原則,被告、證人等當事人,原則上應由法院當庭訊問、交互詰問,取得供詞後,才得為判決依據。但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4672號判例,卻允許檢方可以歷審法官均已勘驗過為由,以當庭朗誦筆錄的方式,來代替直接訊問被告、證人,形同讓法官在法庭上「洗證據」,司改會認為該號判例有違憲之虞,是這次聲請釋憲的第3個標的。
除了本次3份釋憲聲請外,邱和順遭判死刑定讞後曾在看守所中撰寫回憶錄並打算寄出給友人,但遭監所以各種理由開拆信件,並禁止寄出。邱和順聲請釋憲,大法官去年12月連續做出755、756號解釋,宣告監所相關規定違憲,打臉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