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司行號、公家機關喜歡買禮券送禮。(示意圖/記者林昱均攝)
記者張暐珩/綜合報導
許多民眾在過年送禮時,喜歡用買禮券方式消費;為保障民眾購買禮券的權益,行政院呼籲民眾瞭解相關注意事項,以降低受騙及損失風險。目前中央政府各部會針對禮券,已公告所屬行業別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包括3點,包括:應記載發行人名稱、面額、使用方式;履約保證責任方式;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
行政院指出,由於禮券屬預付型交易,消費風險較高,消費者購買或使用禮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發行人有無提供履約保證機制;購買禮券前,應先充分了解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性;應視需要購買適量的額度,切勿貪圖高折扣;所購禮券應儘量於短期內使用完畢,並於用完前保存購入憑證;消費者經由網路所購買的禮券,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於收受禮券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消費糾紛發生時,消費者可經由申訴管道進行申訴,以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
此外,目前中央政府各部(會)針對禮券,已公告所屬行業別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包括3點,包括:應記載發行人名稱、面額、使用方式;應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方式;應記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則有8點,包括: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行政院指出,依據上述規定,禮券不可有使用期限,因此,當所持禮券上有註明期限,並印有「逾期無效」字樣者,均不生任何效力。消費者仍可持該禮券消費,不受禮券上期限的限制,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又如業者未記載履約保證機制,表示業者可能未依規定進行履約保證,民眾應慎重決定是否購買,以免影響春節購物及送禮的心意。
另外,行政院強調,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的情形,也不得記載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返還價金時,加收任何費用的文字或類似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