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半球二十八號」漁船疑似「跨界」作業,遭到日本公務船緊追並以水驅趕;結果我方漁業署的官僚在完全不懂國際法的情況下,居然還拿日本的片面說詞做為依據,準備要處罰我方的漁民;這只能說是真正的賣台行徑。

首先,依據國際法(聯合國法洋法公約),日方公務船所謂的緊追權,只能在他方的船隻進入其「內水、群島水域、領海或毗連區內時開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斷,才可在領海或毗連區外繼續進行」始得進行;另,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時可比照適用緊追權。

換言之,一共是兩大要件,一是要進入日本的「內水、群島水域、領海或毗連區內與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時」,二是要追逐未曾中斷。更重要的是,「東半球二十八號」的作業地點屬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即使退一萬步說,也是在臺日雙方所主張的重疊經濟海域中,這些漁民到底「跨了什麼界」?

駐日代表謝長廷拿出一張兩條魚的照片,說那張照片讓他「無話可說」;我們只能說,果真如此,那謝長廷完全不適任這個代表之職,因為他完全不懂國際法與國際政治;日本的照片縱使不是假造,那也完全不能作為緊追我方漁船的依據;因為那在國際法上根本是個笑話。

謝長廷必需回答的第一個問題是,那兩條魚是在哪裡抓(釣)的?如何能認定就是在日本的海域抓的?第二個問題,我方是否明白承認日本的毗連區乃至經濟海域,雙方主張若有重疊,我國的立場是懦弱屈服或據理力爭?第三個問題,日本是以何種理由與情勢來緊追我方的漁船,直到我方的家門口的?這三個問題如果不能回答清楚,那漁業署長黃鴻燕對我漁民的威脅,就是在出賣國家主權利益,簡單說,就是賣台。

由於謝長廷在日本的作法,已經註定,不論他在第一個問題上的任何回答為何,根本就是沒有意義的。日本拿出照片,所以謝長廷他基於「外交信賴」只能停止抗議;這種說法,在真正的國家利益面前,只能說是蒼白和退卻,更無法解釋這「外交信賴」從何而來,如果這麼就信了外國的說詞,那為什麼不信任本國漁民是在本國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中作業?

二三年二月年美國小布希政府的國務卿包威爾,為了要使聯合國通過出兵攻打伊拉克,在聯合國安理會上公然亮出照片說謊,以取得支持。這鏡頭讓人至今記憶猶新。更何況,謝長廷如何能證明這張日方照片的經緯度就是日方所說的地點?如何能證明是在「日本的海域」?而且是哪個部份的海域?

第二個問題更大,謝長廷與漁業署長黃鴻燕口口聲聲說是在「別人(日本)的厝,他(日本)的所在」,我方何時曾經接受且須是明示的接受過那是日本的經濟海域?是不是可以請民進黨政府公開相關的證據,以資證明我們曾經明白同意的日本的相關主張?如果居然有,那就是民進黨出賣了中華民國的利益;如果沒有,那就是民進黨政府再一次出賣了台灣人民的權益。

同時,這兩個官員在立法院的殿堂上,不知是刻意遺忘「東半球二十八號」的作業地點的確是在我國所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內?還是認為我國漁民只能在我國公布的「暫定執法線」以西作業?若是前者,建議謝長廷去溫習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公布的「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二條,以及行政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所公布的「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當可瞭解我國以東距離二百海裡以內是我國的專屬經濟海域。如果是後者,那更是誤解了「暫定執法線」是作為我國執法及保障漁民作業安全的暫定線,不是限制漁民作業的線,更不是臺日之間的海上界線。

刻意忽略或刻意誤解就是真實地出賣了臺灣人的利益。

第三個問題更簡單,如果我方根本沒有明白表示同意日本立場(經濟海域),那日本憑什麼緊追我方的漁船?而且我國的駐日代表,居然還回過頭去日方開脫?現在很清楚的是,依據日方的說法,「東半球二十八號」最多只是進入日本片面所宣稱的所謂「經濟海域」;但據我方的法令,那叫做爭議性海域,因我方宣布是我方的經濟性海域,而日方宣布是其經濟海域;換言之,就是一種未定的狀態,未定就是未定,憑什麼說就是日本的經濟海域?還可以讓我們的船隻受到攻擊?

現在更好了,自己的政府沒有保護自己的漁民,不但欺騙自己的人民,更要出賣自己的漁民給別人看;這是什麼政府?政府的存在不就是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嗎?怎麼會同意外國政府欺壓自己的百姓?這是什麼樣的賣國官僚?這是什麼樣的齷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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