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如果違反這些職場安全衛生義務,你將陷入罰款危機!
安全衛生:勞工僱主都有義務
職場勞工與僱主的爭議,勞工常處於弱勢。
因此,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法規,訂立許多條文,
要求僱主必須使用各種管理措施,確保工作者能安全地工作,避免發生職災,若能促進健康則更好。這是勞工的權利。
伴隨著權利而來的,往往是義務。僱主的義務之中,有些必須有勞工的配合,才能完成。
我將在下一段為您指出,臺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明文指出「3 件」需要勞工配合的事項。
換句話說,遵守這三條規範,是勞工的義務。
【註 1】《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部分簡稱「職安法」。
【註 2】職災包括「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可參考緊接著的這篇延伸閱讀。
勞工義務:體檢健檢、教育訓練、工作守則
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勞工的義務有下列三項:
1. 接受體檢、健檢
(職安法第 20 條第六項)
僱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的義務。相關法規主要見於: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2. 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安法第 32 條第三項)
僱主施行的、對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勞工有接受的義務。相關法規主要見於: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3. 切實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職安法第 34 條第二項)
僱主應依職安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而勞工有切實遵行的義務。
相關法規主要見於: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依據職安法第 46 條,勞工若違反以上任何一項,將被處以最高新臺幣 3000 元的罰鍰。
列入工作守則,好遵行
以上義務、罰則,實務上常有勞工覺得:我沒聽說過這件事,怎麼就要被罰了?
其實,僱主如果把上述義務及其他法定事項(例如:各級人員權責、急救、事故通報),
會同勞工代表,列入依法應訂定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並時常提醒員工遵行,在照顧勞工及健康管理方面,就能更順暢。
照顧自己,省下 3000
三千元是手段,而非目的。這些法規的真正目的,在於提醒僱主和勞工重視職場的安全衛生,讓所有勞工都被照顧到,且安全、健康地工作。
話說回來,身為受雇者的你,本文這三項通通做到了嗎? 還沒的話,趕快跟上來喔!
本文出自: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