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槍擊要犯陳勇志和冷血殺手陳福祥,分別持槍殺害2人,歷審均遭判處死刑,但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合議庭以恐有再教化、矯治可能、所為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甚至認為原審未釐清其學歷等,12日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讓網友氣得又大罵「恐龍法官」。
震驚社會的西門町峨眉停車場槍擊命案,起因男子陳威宇經友人介紹,找陳福祥安排買毒品,2015年蔡宗育、蔡鎧陽北上與陳福祥見面,隔天3人相約峨眉停車場交易毒品,但陳福祥先後槍殺蔡宗育2人,再騙陳威宇完成交易,拿走440萬後逃亡,遭警方循線逮捕。
反社會人格 治療可導正
北院認為陳雖坦承犯行,但他視人命如草芥,就槍殺蔡宗育部分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殺害蔡鎧陽部分判處死刑,合併執行死刑;高院認為,陳的犯行是兩公約最嚴重的犯行,且他再教化可能性低,無法預防再犯,將陳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台大精神鑑定報告認為陳雖有部分反社會人格症狀,但並未排除他接受長期治療後獲得導正的可能,因此高院須再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或進一步由心理師及醫師等專業人士組成團隊再進行調查。
最高法院指出,陳福祥在偵查中供稱並無毒品可供交易,一開始就打算要殺死被害人,然後侵吞毒品價金,與高院認定陳是因被害人掏槍反抗才開槍殺人並不符合,且監視器畫面有拍到被害人開啟車門,也與高院的判決有出入,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未釐清學歷 沒量刑調查
此外,曾名列頭號槍擊要犯的陳勇志,1998年在台南路易十三KTV連開8槍掃射導致2死2傷,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陳勇志犯案情節,已達國際公約之「情節重大」,其手法兇殘,視人命如草芥,泯滅人性,喪盡天良,將他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調查陳的犯行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也未經量刑調查,因此將死刑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