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注意!2018調整免稅額、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媽媽經


作者\媽媽經編輯 Helen

馬上又到要報稅的季節,雖然荷包不免大失血,但今年報稅還是有一點小確幸,除了免稅額從85,000增加到88,000外,課稅級距金額也調高,和去年有些微的不同,媽媽們可要算仔細囉!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32,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


課稅級距調整: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310,000元者,課徵3,294,400元,加超過10,310,000元部分之45%。

報稅注意!2018調整免稅額、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106年度的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6.6萬元,今年首度多了這個項目,納稅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果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兩者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家六口(夫妻、扶養2名子女、父母均未滿70歲)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人=99.6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6.4萬元(免稅額8.8萬元x6+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x2),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3.2萬元(99.6萬元-96.4萬元)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