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東森新聞)

台中市警局霧峰分局員警2年前追捕洪性毒販,毒販開槍拒捕還開車衝撞警方,員警將他擊斃,家屬提告要求國賠680萬。經法官審理認為,警方因為情況急迫開槍,「對於這種瞬間發生的動態變化,無法期待警方能分毫不差的擊中輪胎」,認定警方執法沒有故意或過失,判決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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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下午洪姓毒販在新竹縣竹北市被查緝,但他卻拒捕頑強抵抗,持槍射擊員警,打中何姓小隊長右手,為了逃脫圍捕,甚至玩命從2樓跳到1樓,試圖駕車逃逸,遭警堵住去路時還開車衝撞,爆發激烈槍戰,警方為阻止洪男繼續倒車衝撞,便開槍制止將他擊斃。

洪男家屬控訴,洪男棄械跳樓開車逃逸時,遭警方從背部開槍喪命,而整起查緝案件是由霧峰分局主導指揮,認為警方應賠償殯葬費、醫療費、房屋損失、扶養費和撫慰金等,要求賠償洪母約360萬、洪男2女兒各120萬及200萬,共計680萬元。

對此,警方回應,洪男涉入多起販毒、非法持槍案件,被查緝時還開槍拒捕,造成員警受傷,主張員警開槍反擊有合法性。經法官審理後,認為洪男確實有開槍並衝撞員警拒捕的行為,而胡姓員警因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只好使用槍械朝洪男車輪射擊,屬於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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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胡警距離洪男車輛數10公尺,中間還有數名員警穿插,位置發生動態變化屬人之常情位置發生動態變化屬人之常情,即便是像訓練有素的胡警,也不能期待他能分毫不差的擊中輪胎,認定胡警行使公權力時,並無故意或過失,駁回洪家人之訴。不少基層員警得知判決結果,都感謝法官支持拿命在拚搏的員警。

4月16日也發生一起通緝犯拖行警方,遭擊斃的事件,往下看更多新聞

4月16日上午,台南市三名員警,在西門路和成功路口追捕翁姓通緝犯。沒想到通緝犯突然鑽入車內,想開車逃逸,還拖行一名員警劉耿銘,讓他差點飛出去,撞上安全島,另外兩名員警迅速開6槍制止,打中翁姓通緝犯胸部,送醫不治。開槍的員警表示,身為警察如果沒開槍救人,才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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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姓通緝犯因拒捕,還拖行一名員警,被警方開6槍,送醫後傷重不治,他年邁的父母接到通知趕到警局,對警方的用槍表示不滿。通緝犯母親邊走邊嗆,「我有意見,第一他沒有拿槍,第二點他只是拒捕而已,你把他打死就不對了,你可以打腳,你不可以打身上」。死者的父母抗議警方用槍不當,但是拼命完成任務的三名員警,也全受傷。遭拖行的員警劉耿銘,疑似腦震盪還得住院觀察,他和女警呂珮珉,都是106年7月分發到大橋所,另一名員警顏利丞,則是警專33期畢業,105年10月到大橋所,三人都很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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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耿銘感謝同事開槍救他,否則他的後果不堪設想,而呂珮珉和顏利丞,都是第一次在執勤時開槍。女警呂珮珉還原現場情況,「會比較驚嚇是同事被拖行,但是開槍我們是合法使用警械,所以也沒有太大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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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員警顏利丞也說:「同事面對生命危險,我覺得身為一個警察,你應該要做的事情,當下你已經沒有開槍的感覺,因為不是個人的感覺,同事的性命是擺第一。」顏利丞的父母則擔心,兒子這次用槍會有問題,「他當然是會害怕,我們當家長的,還是希望社會上的輿論,能夠站在警察這邊,我們家屬也是全力的支持小孩。

而警方則表示,歹徒拒捕又襲警,值勤員警面臨生命危險,用槍時機並無不妥,警政署也表明力挺員警嚴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