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男護妻推人變防衛過當…判賠200萬 法官:奪棒即可

桃園市一名吳姓男子日前開車到蘆竹區的好市多購物時,在停車場和一名林姓男子發生口角衝突。林男隨後從車裡拿了鋁棒攻擊,吳男用雙手護頭並動手反擊,對方跌倒導致頭部受傷,事後還喪失嗅覺,林男因此憤而提告求償。日前高院作出判決,認為吳男防衛過當,若能「適時奪下」鋁棒就能避免憾事,因此判他1年徒刑、緩刑5年,並賠償對方200萬元。


根據《聯合報》報導,檢警調查,這起事件發生在2014年9月9日中午。吳男和妻子到好市多賣場,因為停車問題和林男發生衝突。吳男當時準備要離開時,林男從車上副駕駛座拿了一鋁棒試圖阻擋去路,並且還攻擊對方。


吳男為了閃避和自我防衛,下意識地用手推了對方一把,林男因此人往後倒,頭部撞到地面;吳男當下立刻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林男則到醫院就醫,被診斷出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水腦症,後來還喪失嗅覺,因此對吳男提告傷害和求償。


檢警調查時,吳男到案頻頻喊冤,強調自己是無端遭陌生人攻擊,為了防衛才會出手往後一揮,「怎麼會變成我是傷害者?」而且他還強調,林男一直拿著鋁棒在他們夫妻面前揮舞,甚至還不斷叫囂「不然你想怎樣?」


其他證人則表示,當時看到林男持鋁棒要毆打吳男,雙方一陣扭打後,鋁棒掉在地上,林男就摔倒在地。


桃園地院審理後,發現吳男身高178公分、體重約122公斤,林男則只有167公分、體重約62公斤,2人體型相距甚大。法官認為若是要防止繼續被毆打,只要能「適時奪下」鋁棒即可,但吳男卻出手把林男推倒造成重傷害,已經超過了正當必要的防衛。


一審依傷害人之身體致重傷罪,判處吳男1年4個月徒刑;案件上訴到高院,審理期間林男和吳男達成和解,吳男同意賠償林男200萬元,高院改判他1年徒刑、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