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在立法院表示,要查台大140位擔任獨董的教授,是否都是採取回溯同意的方式處理。學者表示,教育部為了羅織罪名「拔管」,竟然將這麼多優秀的教授全部解釋成「違法偷跑」,此種為了消滅敵人向自己陣地丟炸彈的作法,簡直就要「血流成河」、「株連甚廣」。

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教授項程華表示,依據「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然而,現在教育部卻說管中閔違法,教育部的「專家」援引台大人事室「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上「注意事項」的第三點:「三、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始得於校外兼職。」

「教育部錯把溫馨提醒當作法規命令。」

項程華表示,到底是依照兼職準則校長核准即可,還是按照人事室簽辦表注意事項要書面同意才行?台大「兼職準則」,是校務會議通過的法規命令。「簽辦表注意事項」,不是行政命令也不是行政規則,因為行政規則需要長官簽署、登載公報、有效下達才有拘束力(行政程序法第160,161條),最多只能算是行政指導、溫馨提醒。

項程華表示,光是台大一校這一年校外兼職有37人之中,就有35人高達95%是在校長核准後就進行兼職,書面同意是後送。為了羅織罪名就增加原先校務會議通過的法規所並無之規定,硬是把絕大多數的校外兼職者解釋成違法,將這麼多優秀的教授全部解釋成「違法偷跑」,此種為了消滅敵人向自己陣地丟炸彈的作法簡直就要「血流成河」、「株連甚廣」。

項程華指出,退一萬步而言,就算最嚴格的解釋書面同意是生效條件,但仍有法律解釋的空間,行政行為必須兼顧管理與服務。學校行政,可以採「事前審核」與也有採取「事後追認」,學理上稱為「溯及既往的生效」。管中閔已經審核完畢經校長同意,完全符合校外兼職的規定,在進入電子化公文、電子簽章的時代,「電子簽核」已經相當於「書面同意」,用上個世紀的官僚制度來討論要「以稿代簽」、「簽稿併呈」、「簡便行文表」實在不符合教育部每年定頒「提升服務品質計畫」推動教育服務品質。

產學合作簽約完成豈可混淆為「核准」的條件?項程華指出,這也是誤解規定,台大人事室「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研發處了欄位寫明:「奉核定後將於該公司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學術回饋金契約。」另外,校長核定下方欄位,才是繼續辦理(賡續處理情形)包括:簽訂產學合作契約、簽訂學術回饋金契約,整個流程十分清楚。也符合必須先核准同意兼職,具備兼職該企業獨董的身分,學校才與該企業簽訂合作契約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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