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今日同意發出准令給行動黨宣傳秘書潘儉偉,以檢討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獲禁令,禁止他在臉書上載被指誹謗納吉的短片和言論的裁決,並檢討上訴庭同意對納吉在「26億令吉捐款事件」上沒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行為予以「司法認知」(JudicialNotice)的決定。

(布城20日訊)聯邦法院今日同意發出准令給行動黨宣傳秘書潘儉偉,以檢討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獲禁令,禁止他在臉書上載被指誹謗納吉的短片和言論的裁決,並檢討上訴庭同意對納吉在「26億令吉捐款事件」上沒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行為予以「司法認知」(JudicialNotice)的決定。

以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末瑪亞洛、拿督斯里峇里雅和拿督黃達華組成的聯邦法院三司今日基於本案具有一些有待鑒定的重要課題,決定發出准令開庭審理潘儉偉所提出的上訴申請。

法院所允許的4道重要法律課題包括:1)1987年新海峽時報媒體對壘亞航的誹謗訴訟所作出的裁決或案例,是否是詮釋聯邦憲法第10(1)(a)條款保障言論自由的最好案例;2)倘若答辯人(潘儉偉)援引其言論屬公平議論、雖含誹謗成份卻屬實,甚至立下宣誓書證明其言論屬實作為其抗辯理由,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基礎下,納吉所提出的臨時禁令申請是否應被駁回;3)在國會下議院議長表面上依據議會常規來行使其權力時,是否就等同於排除了起訴人(納吉)在民事訴訟審訊中試圖建立議長在行使有關權力時是不帶善意的論點;

潘儉偉:上訴申請有理據

4)法庭是否有權針對總檢察長不提控的決定,以及所給予的理由,依據1950年證據法令第56條文予以「司法認知」,並視這為納吉無罪的決定。

潘儉偉在休庭時受訪說,法院同意發出准令,意指其上訴申請是有理據的,並強調說,法院迄今只是發出准令,尚未針對整個案件的關鍵課題作出任何裁決。

上訴庭是於2月14日駁回潘儉偉的上訴申請,表明上訴庭同意予以上述「司法認知」;「司法認知」是指法庭對眾所周知,而且無爭議的事實予以承認和接受,從而「免除」當事人(納吉)對該事實的舉證責任,法庭可主動對某一事實予以「司法認知」,也可以根據當事人所提出的申請給予承認。

換言之,納吉可無須針對任何起訴或提控他行為不當、濫權舞弊等的案件,證明自己是否有犯罪,因為他可以援引上訴庭的這個裁決,來免除自己在所有案件中舉證的責任。

納吉不滿潘指控二度起訴

納吉是因不滿潘儉偉在臉書上指控他濫權,蓄意安排伊斯蘭黨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在國會提呈355修正案私人法案,而於2017年4月21日入稟高庭,第二度起訴潘儉偉誹謗。

納吉在訴訟中指出,潘儉偉在臉書視頻中所發表的言論影射他濫用權力指示時任國會下議院議長丹斯里班迪卡讓路給哈迪阿旺,也指控他罔顧三權分立、與伊黨串謀分裂支持反對黨的馬來票、使用齷齪手法鞏固權力、劫奪一馬發展公司(1MDB)和人民的錢、貪污舞弊、欺騙及背叛民眾、濫用權力謀取私利,是一個不可信、殘暴及奉行「竊盜統治」的首相或領袖。

高庭於2017年8月4日批准納吉要求禁令的申請,以禁止潘儉偉繼續在臉書上載任何對納吉構成誹謗的短片或言論,不滿裁決的潘儉偉較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不僅駁回,也同意予以納吉「司法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