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幫帶孫子,在不少子女眼裡是天經地義。不過,年近七旬的老黃卻“拉下面子”,將兒子媳婦告上了法院,索要“帶孫費”11萬多元。

案情簡介

2001年,老黃“升級”為爺爺,孫子的降生給家庭帶來了歡笑。此後,小黃夫婦又陸續生了女兒和小兒子。與很多爺爺奶奶一樣,老黃夫婦一直毫無怨言帶著3個孫子。

2008年,小黃夫婦選擇外出打工,3個孩子都留在家裡由老黃夫妻照顧撫養,孩子的生活費等費用也由爺爺奶奶開支。期間,小黃夫婦一直沒有寄過撫養費回老家,過年過節回來,對孩子的撫養費也隻字不提。到去年,小黃夫婦最小的兒子都已14歲了。

老黃總認為,老兩口的付出,兒子和媳婦會心存感激。但事實上,小黃夫婦卻認為爺爺奶奶撫養孫子是理所當然的事,對老黃的態度極其冷漠,在爺爺奶奶為帶孫子忙碌之時,小兩口不但不心存感激反而出言嘲諷。去年,小黃夫婦吵架,小黃的妻子一氣之下還帶走了小兒子,離家出走。

本意是幫兒子媳婦分擔生活的壓力,結果在兒子媳婦眼裡成了天經地義。去年初,老黃一氣之下將小黃夫婦告上法院,要求他們支付11.4萬元“帶孫費”。

老黃說,兒子和媳婦根本未盡到父母的義務,對3個孩子不聞不問。兩老多年來幫小黃夫婦照顧小孩已經花完所有積蓄,他們已經無力再繼續撫養孫子。

法院裁判

法庭上,小黃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妻子。小黃說,他的工資全部交給妻子,現在他也不知道妻子去向,妻子不給撫養費,他也不知道,即使有責任也是由妻子承擔。

主辦該案的法官認為該案比較特殊,多次到小黃家了解情況,但小黃夫婦一聽到被起訴即離家外出。法官又通過電話多次聯系小黃夫婦,並和他們多次說明,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撫養孩子是其法定義務。

老黃作為爺爺如果願意,可以幫助小黃撫養孩子,但這不是他的法定義務。況且多年來,小黃夫婦都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年事已高,作為兒子兒媳,理應應該孝順、贍養父母。但小黃夫婦始終不為所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第28條規定,只有未成年孫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祖父母才應對孫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在該案中,小黃夫婦並非死亡,也非無力撫養,所以撫養3個小孩的法定義務人是小黃夫婦,老黃沒有撫養孫子女的法定義務。

同時,《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老黃為小黃的小孩墊付了一定的撫養費,事實清楚,老黃要求小黃夫婦支付其墊付的撫養費,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還認為,老黃主張的撫養時間與實際不符,法院查實,老黃對3個孫子的總撫養時間相加後是18年。按照每個孩子每年開銷3000元計算,符合本地實際生活水平,最終認定老黃墊付的孫子撫養費為3000元/人/年×18年=54000元,由小黃夫婦支付給老黃。

去年9月,老黃對該案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僅從小黃的銀行卡上劃扣了3000多元。此後,小黃夫婦名下再無可供執行財產,經過一再查證,法院只能裁定暫時終止該案的執行。

點評

老黃的兒子和兒媳對3個孩子負有法定撫養義務,而作為爺爺的老黃對3個孫子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撫養義務,在兩人外出打工期間代為撫養且支付了必要的撫養費,老黃有權要求兒子和兒媳支付“帶孫費”。

索要“帶孫費”只是對老人勞動的一種價值認可,老人給子女帶孩子本就不是天經地義的。

不論從法律層面上講,還是從道德范疇上說,老人都沒有責任和義務來幫助子女帶孩子。老人幫子女帶孩子,純屬情感自發、親情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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