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妇女上厕所听到蹲坑的下水道里有婴儿的哭声,立即报警,110的救援人员赶到后使出浑身解数终于抢救出一个拖着脐带的男婴。由于抢救及时婴儿最终活了下来。
近年来弃婴现象令人震惊,媒体上关于各种弃婴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据有关报道,仅北京每年接收的弃婴就超过200余人。弃婴是一种丧失良知、豪无人性的作法。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婴儿必须依靠父母的抚养才能存活,弃之不顾无疑属于法律上的情节恶劣,一般都构成遗弃罪。但是,如果像北京新闻报道的将婴儿丢在厕所下水道里,或者是将有的人将婴孩儿遗弃在人烟稀少的深山沟中,那么此时行为人构成的就不是遗弃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了。为什么抛弃在路口就构成遗弃罪,而在人烟稀少的山沟就构成故意杀人了呢?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的不同。遗弃罪的主观心态是将婴儿抛弃,从而逃避抚养义务,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心态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希望并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如果将婴儿遗弃在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场所,婴儿获得救助的可能性比较大,说明行为人只是想逃避抚养义务,但希望遗弃的婴儿能获得救助;行为人如果将婴儿遗弃在人烟稀少的地方,那么获得救助的可能性比较小或者没有获救的可能,行为人对此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故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